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发〔202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惠水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限定套数、面积和销售价格并实施封闭管理,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面向具有惠水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等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牵头指导和监督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轮候、配售、退出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牵头确定政府指导价等。
县自然资源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规划程序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县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县人社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社保数据查询和各类人才认定等。
县公安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户籍认定等。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民政、公安、行政服务、税务、人社、公积金、税务、金融部门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我县引进的人才(含公开招聘,下同),从事城镇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的公交、环卫、快递、家政服务人员。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单身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
申请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为本县城镇户籍或在本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有在本县转让房产记录。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拆迁安置、易地搬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为支持我县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在本县注册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企业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改变政策性住房的性质,企业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下月起停止发放。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依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定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等),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三)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筹集房源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至60%。收购项目类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县住房保障部门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车位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同时按三分之一比例配建非机动停车位。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配售管理及程序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优先面向房源所在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全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
第十六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惠水县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和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县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二)3子女(含)以上家庭。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九条 配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保障部门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源类型、房源户型、保障范围、预售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申购成功的可继续申购其他批次房源。
(三)分类排序。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所在镇(街)和出售类别分别排序。排序过程依法公正,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分类排序工作一般在30日内结束。
(四)意向选房。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登记。
(五)确定房屋。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在15日内完成配售合同签订并缴纳购房款。申请人放弃确认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指导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一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提交调价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
依申请回购:购房人按意愿自行申请回购。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取得房屋未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计算;取得房屋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由购房人和回购人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房屋破坏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七日内腾退。
第二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一条 因购房家庭购买商品房的需退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县(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获得所有权转移一方不具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予以退出,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七章 建立轮候库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一)日常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报变更。
(二)县级审核。县住房保障、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查询;公安部门负责个人户籍信息查询;税务部门负责完税信息核验;公积金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等信息核验。
(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以下规则计分排序,纳入轮候库排序并动态更新。总分值相同的申请人,按照申请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时间先后确定顺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资格,但轮候期超过1年(含一年)的需对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重新核查。
1. 按申请人家庭结构计分(最高15分)
单身申请人计5分;夫妻两人的家庭、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与成年子女、父母组成的家庭计10分;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15分。
2. 按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计分(最高60分)
(1)主申请人为低保对象或申请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的申请家庭计60分。
(2)申请家庭为低收入家庭计50分。
(3)申请家庭为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家庭的,计40分。
3. 按纳入轮候库时间计分(最高25分)
申请人自纳入轮候库起,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5分。
第八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九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按照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收回。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出售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项目开发企业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前项目开发单位;运营公司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负责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