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精神,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累计费用时,需参加两年基本医疗保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四个类别人员。(一类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三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标准
1.计入依申请医疗救助的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报销费用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救助比例60%,不高于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度可申请一次医疗救助,当年度予以救助后,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累计在下一年度申请。
2.计算公式:计入依申请医疗救助范围金额=医疗总费用-全自费医疗费用-超限价医疗费用-总基本医疗报销费用-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费用-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报销费用-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依申请医疗救助金额=(计入依申请医疗救助范围金额-起付线1万元)*60%
(三)其他
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申请医疗救助。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依申请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一式一份,并按《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收集好相关材料,提交七星分局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初审。申请人要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签署《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5),若涉及欺诈骗保,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调查核实认定
医保部门受理后,民政部门通过系统查询核实身份是否属于七星区民政部门已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三)审查核算
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初审认定为符合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提交市医保中心对其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依照相关规定标准对依申请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核算,预计算出给予一次性救助的金额,并提请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
(四)联席评审
成立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组长由七星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七星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残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详见附件2)。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会议,确定依申请救助人员名单及具体救助金额。
(五)公示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村(社区)对拟获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姓名、救助时间和金额等情况,按规定在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政务(村务)公开栏或公示栏等适当的公共区域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详见附件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向上级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依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医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给申请对象出具《七星区医疗救助不予受理告知书》(详见附件7)。
四、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依申请情况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确保“一事一议”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受理,并具体落实依申请医疗救助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负责做好拟获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相关情况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作出认定,通过系统查询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并将信息及时共享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医疗救助金,保障资金及时支付;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三)加强督促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方案和资金发放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资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督促检查,严格医疗救助的资金使用范围、救助对象、审批程序和救助比例,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2.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络表
3.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表
4.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材料清单
5.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个人承诺书
6.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拟批准公示名单
7.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
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伍晖琳 七星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 莲 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局长
成 员:张小红 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邱锡辉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姚宝刚 区民政局副局长
韦君兰 区疾控局局长、区卫健局副局长(兼)
陈 芳 东江街道党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童春凤 七星街道分管社保主任
唐际发 漓东街道副主任
邹 羽 朝阳乡副乡长(挂职)
唐秀芳 穿山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唐艳霞 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
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
办公室成员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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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姓名 |
单位 |
单位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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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 |
李 莲 |
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 |
局长 |
1380773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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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联络员 |
高 楠 |
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 |
工作人员 |
13977383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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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隰 悦 |
区民政局 |
工作人员 |
15977336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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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邹 淳 |
区财政局 |
资金专管员 |
13768439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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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丁伟峰 |
区卫生健康局 |
工作人员 |
1367773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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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孙艺文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工作人员 |
1597732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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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陈 芳 |
东江街道办事处 |
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 |
18907835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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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童春凤 |
七星街道办事处 |
分管社保主任 |
1370773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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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唐际发 |
漓东街道办事处 |
副主任 |
18077314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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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曾 戎 |
朝阳乡人民政府 |
工作人员 |
1597732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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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唐秀芳 |
穿山街道办事处 |
穿山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
15878326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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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陈云智 |
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
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 |
15078329501 |
附件3
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表
乡(街道办): 村委(社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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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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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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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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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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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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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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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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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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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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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认定日期 |
年 月 日 |
年度个人负担 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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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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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费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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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
发票 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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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 清单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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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总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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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 慢性费用 |
发票 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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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清单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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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总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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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产生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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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办人)手写:(本人保证符合此业务办理条件,所述信息真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代办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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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 |
民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人员认定类别: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人员认定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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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意见: 经核,该申请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累计医疗总费用 元,累计合规自付费用 元,本次拟审批依申请医疗救助金 元,呈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经办人: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年 月 日,经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 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联席会议专题评审,同意将 列为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本次给予医疗救助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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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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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材料清单
1.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表。
2.身份信息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凭证材料:
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报销后的结算单;
②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相关内容承诺书(附件5))、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如住院治疗的需提供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
③有其它补充医疗保险的还需提供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理赔通知书)等有效凭证。
4.银行账户材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存折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或承诺书)。
5.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办理救助对象的应提供相关委托材料等。
附件5
七星区困难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个人承诺书
(经办机构名称):
本人 (身份证号 ), 办理
业务,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提供下述证明(请填写和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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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票名称 |
发票金额 |
发票日期 |
发票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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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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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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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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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发票 张)其中:
□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凭证;
□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其他: 。
本人保证本次医疗费用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此业务办理条件,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指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6
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拟批准公示名单
下列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现将有关审核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提供事实依据和有效证明材料,可直接向乡政府(街道办)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馈。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期为7日)
乡政府(街道办)举报电话: 邮箱: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举报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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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救助对象 |
家庭所在村委(社区) |
家庭人数 |
拟救助对象类型 |
个人自费 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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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不予受理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申请医疗救助,经核查,您存在以下情况,决定不受理您的医疗救助申请。
□1.人员类型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
□2.根据相关部门对您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并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您的家庭财产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无法认定。如认为自己符合的,应补充以下材料再依程序重新申请:
1.
2.
......
单 位: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已获知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不予受理的通知。
送达人:
见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拒绝或未当面签收七星区依申请医疗救助不予受理通知书。
送达人:
见证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无法或拒绝接收本通知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无法签收或拒收事由。
2.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本通知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本通知一式三份,由医保部门填写,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由市医疗保障局七星分局存档。
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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