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规〔2024〕2号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自治区、市驻临桂各单位:
现将《临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所有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四条 临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区发改部门、区工信和商贸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产业准入指导,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管理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开展本乡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作和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的列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鼓励在出让最高年限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让年限。
第七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2个及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当具备市场法人资格,入市主体可委托专业组织或机构代理入市事务并就委托代理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符合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限制权利。
(四)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五)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六)入市相关事项经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统一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开交易信息。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市场总体需求,统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结构、布局等,掌握土地供应节奏,强化土地市场调控,维护土地市场稳定。
第十四条 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和调整入市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涉及的整治复垦立项和规划设计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整治复垦项目批复立项后,纳入入市计划储备库管理,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土地市场状况,统筹做好入市区域位置、规模、用途等计划。
第四章 前期准备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合法经营承包土地,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应与农户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优先重新调整其集体所有土地分配给被收回土地的农户。无法调整分配的,可参照已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入市地块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临桂区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入市主体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对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垫付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对场地进行平整等工作,受委托单位获得的投资利润收益不得高于总投资的15%。
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农民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并支付相关前期开发费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规划片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组织前期开发。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七条 入市主体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依据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
第十九条 入市主体应当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委托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编制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易方式、入市价格等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环保、产业准入等方面政策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入市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并形成入市决议,作为入市方案审查、签订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和审批要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方案应当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入市方案表决通过后,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挂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土地成交后,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成交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入市宗地成交并公示结束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交地时间、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产业准入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章 地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及时更新临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各项成本总和。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发布之前,参照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起始价可以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应当向区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责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扣除土地取得费用、土地报批费用、土地一级开发费用、交易服务费用等成本后的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所产生的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40%征收。
第二十九条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成交后,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20%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入市地块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核算,区财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产不得低于60%,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形成决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应经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村集体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的,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存在权利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零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工作等相关细则,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5日印发的《临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临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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