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 明溪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明溪县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政规〔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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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规〔2025〕7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明溪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明溪县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县有关部门,省、市属驻明有关单位:

现将《明溪县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 明溪县人民武装部

2025 年8 月11 日(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切实增强适龄青年参加民兵组织的积极性,推动我县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在编民兵(以下简称民兵)和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依据有关规定,每年通报表扬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受到表扬的编兵单位和民兵,军地有关部门利用春节、八一等时机联合开展走访慰问,其中受到设区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由县双拥办牵头开展走访慰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受到县、乡(镇)表扬的,由所在乡(镇)开展走访慰问,所需经费由乡(镇)保障。

第五条 县委宣传部指导县融媒体中心,用好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各单位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等活动时优先聘请先进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民兵权益保障工作:

(一)县政府会同县人武部,每年走访慰问家庭困难民兵;当民兵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县政府和县人武部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二)对在省军区、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民兵,县政府、县人武部联合通报表扬,并发放奖金,经费由县民兵事业费列支。奖金数额具体如下:1.在省军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3 名、在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第1 名的民兵,奖金数额为1500 元;2.在省军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第4 至6 名、在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第2 至3 名的民兵,奖金数额为1000 元;3.在省军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第7至10 名、在军分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第4 至5名的民兵,奖金数额为500 元。

(三)在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疫情防控、联演联训、训练比武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以下简称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且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民兵,其子女入学优待参照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执行,受到设区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民兵,其本人或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优先入伍。

(四)民兵参加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组织单位应当为民兵购买意外伤亡保险;编兵单位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民兵在执行任务中出现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五)民兵在参加多样化军事任务和遂行应急应战任务期间,由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参训执勤补助。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基干民兵权益保障工作:

(一)县人武部为基干民兵统一发放《福建省民兵证》,作为验证基干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标识。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督导各政务服务窗口优先为基干民兵办理业务。

(三)县交通运输局督导汽车站、火车站落实基干民兵优先购票、安检等事宜。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溪监管支局督导县国有商业银行在各服务网点优先为基干民兵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服务。

(五)县卫健局督导县总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为基干民兵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就医、缴费等服务。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先治疗后付费。

(六)基干民兵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县民政和人社局优先予以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七)县文旅局督导公立博物馆、公立纪念馆、公立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基干民兵予以免票,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名胜古迹、景区对基干民兵实行门票减免等优惠。

(八)县司法局协调县法律援助中心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九)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基干民兵群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优惠倾斜。

上述单位应在相关场所、站点设置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编兵单位权益保障工作:

(一)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的编兵单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列入军民融合企业目录。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在信贷扶持、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税收方面提供政策指导。

第九条 县人武部应加强《福建省民兵证》的制发和使用管理:

(一)《福建省民兵证》样式由省军区民兵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县人武部负责我县基干民兵的证件制作、发放、审验、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福建省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为6月份,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

(三)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县人武部应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逐级上报并收回其民兵证。

(四)《福建省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伪造、骗取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人员,由县人武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县人武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 由县人武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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