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2025〕16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
清流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殡葬改革,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树立节俭办丧的文明新风,切实减轻群众的丧葬经济负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基本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免除我县遗体火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骨灰寄存四项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清流县户籍,按殡葬法律法规进行遗体火化的死亡人员。
(二)清流县境内死亡的无名遗体。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火化费470元(含装骨灰费10元/具);
(二)遗体接运费730元(含运费400元/具、捆尸费40元、材料费40元、抬尸费160元、装车费30元、卸车费30元、卫生消毒费30元);
(三)遗体存放费360元(遗体在县殡仪冷藏存放72小时内);
(四)骨灰寄存费120元(火化后,骨灰在县殡仪馆骨灰楼存放一年内);
逝者中城乡困难群众和特定人员(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遗体),除可免除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还可以免除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丧属或丧事承办人申请
符合免费条件的对象,由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到所在乡镇民政办领取填写《清流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如医院(乡镇卫生院)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等还应提供《福建省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证》、《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丧属或丧事承办人与逝者户口簿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与逝者亲属关系证明)。
5.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手续外,还应提供火化地火化证明书及火化费用发票,超出标准部分不补,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县殡仪馆核对并免除
县殡葬馆根据申请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认真复核火化对象与《清流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是否审核盖章,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办理火化手续时直接给予免除相关费用。
无名尸体由事发地的乡(镇)民政办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负责办理火化相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要将免除城乡死亡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的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县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清流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免除人员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按季结算费用,并于次月10日前拨入县殡仪馆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县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同时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免除的项目、金额、流程,做好现场的指示、引导工作,要认真核定、严格核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杜绝免除对象与火化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做好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县民政和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由县民政和人社局组织实施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同时,原有的《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清政办〔2016〕62号)予以废止。
附件:清流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