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商务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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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商务规〔2025〕1 号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促进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5 年7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促进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市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商贸主体

(一)培育限上贸易企业。 对当年度8 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 万元,9-11 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 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参照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奖励幅度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成立贸易公司。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当年注册且成功纳统的贸易企业(每家工业企业仅限一家),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2 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3 亿元的,再叠加奖励5 万元。

(三)支持电商企业纳统。 支持我市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拓展销售市场。对首次纳统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年销售额达500 万元的电商贸易型企业,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2 万元。

二、提升服务消费水平

(四)支持开展商贸领域服务消费系列活动。 支持各县区依托服务消费季、美食嘉年华、美好生活嘉年华等活动,开展特色新闽菜、小吃等美食,以及家政、美容美发、住宿等其他生活服务业展示体验与宣传推广活动,打造服务消费新场景,促进商旅文体健等联动消费。对组织30 家以上商户、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的活动,按照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五)支持推动生活服务业发展提升。 支持餐饮企业参

与“老字号”、“闽菜馆”、餐饮技能竞赛等各类评选活动,

培育一批名店、名厨、名品,提升我市闽菜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各县区在省内外举办“一县一桌菜”、地方菜系融合发

展新闽菜、特色小吃、本地预制菜“一菜一品一产业”等相

关宣传推广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场最高

不超过30 万元。

三、促进首发经济发展

(六)支持开设商业品牌首店。 对经商务部门认定首次入驻我市的品牌首店,或现有品牌门店通过创新业态、模式或场景,升级开设具有创造性、有别于传统的创新型门店,自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1 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七)支持品牌首发首秀活动。 支持国内外品牌、原创品牌及商业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在漳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首发、首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八)支持电商产业载体建设。 引导电商集聚发展,对运营时间1 年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 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15家及以上(其中年网络销售额达500 万元不少于5 家),申报年度内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合计达2 亿元,经商务部门认定上述条件都满足的电商产业基地,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20 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拓展网络市场。 支持我市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拓展销售市场。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年销售额达3000 万元、5000 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社零增幅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支持举办电商公共活动。 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等组织开展电商沙龙、资源对接会、直播大赛、电商培训等活动,对事先报备属地商务部门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五、激发会展经济活力

(十一)助力企业借力展会平台开拓市场。 鼓励我市企

业用好境内重点展会平台,加强境内外经贸交流合作,不断

提升我市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开展“闽货华夏行”活

动,征选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企业参展意愿较强的市外重点

展会,由市级统一组织企业参展,每次给予参展企业1 个标

准展位的实际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十二)引进和培育品牌展会项目。 以市场化为导向,

依托全市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引进与我市产业

链条契合度高的重点展会项目。对于事先报备属地商务部门

同意的、在漳举办且展期不少于3 天的重点展会项目,展览

面积达3000 平方米且标准展位达100 个的补助15 万元,每

增加3000 平方米再叠加补助5 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在漳连续举办2 届及以上的自办展,展览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市外参展企业占20%及以上的区域性

品牌项目,给予一次性30 万元补贴。

本文件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第(一)条措施所需资金,对各县区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于次年9 月底前兑现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按标准给予100%补助;第(四)、(五)、(十一)条措施所需资金统筹省级因素法资金给予支持;其余措施所需资金,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各承担50%比例执行,其他县区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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