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长汀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汀县涂坊镇农业产业强镇中央
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
涂坊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现将《长汀县涂坊镇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长汀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5日
长汀县涂坊镇农业产业强镇
中央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为加强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 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3 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闽农产〔2025〕1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下达支持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建设涂坊镇农业产业强镇,促进产村融合、产城融合发展,繁荣镇域经济,带动农村发展,助推我县乡村产业振兴。
第二条 由涂坊镇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推进各项工作和项目建设。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抓好项目实施,牵头做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政策监督,确保产业强镇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章 资金承担主体、补助方向及补助方式
第三条 从事长汀县涂坊镇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全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企业(含国有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及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第四条 除部分用于槟榔芋产业对外品牌宣传、参展推广的项目外,原则上其他项目应在涂坊镇区域内实施。重点建设内容:
(一)发展壮大农业主导产业。 产业强镇和培育的产业强村围绕相应主导产业,按照全产业链发展思路,着力提升标准化示范基地生产水平,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和产品品牌;发展农产品流通,建设完善仓储物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产销联盟,拓展休闲旅游等。
(二)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尤其要加快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多产业链条的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创新利益联结新机制。 在推进“保底收购”、订单农业吸纳就业等传统的利益联结机制基础上,积极探索股份合作、“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更加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
(四)探索乡村振兴新途径。 通过产业强镇建设,探索集成政策、集中资金、集聚各类生产要素,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实现以产兴村、产镇融合的发展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借鉴、可复制模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各类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须建完验收后给予补助。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等实施的,项目批复确定后可按情况经涂坊镇研究同意后,预拨20%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建设主体申请、涂坊镇研究同意后,可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最高至80% ,剩余20%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三章 资金补贴比例及发票要求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式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 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23 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专项资金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购买对产业发展没有实质性作用的玻璃幕墙、大屏幕等,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要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奖补对象确定后,应在县政府网公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事项。
第八条 奖补项目验收所提交的有关税务发票金额应不低于项目补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验收规范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涂坊镇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方案,通知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建设细化方案;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涂坊镇研究同意,在县政府网公示后确定项目建设主体。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建设主体,由镇政府按程序批复。
第十条 项目确定后,必须按实施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建设主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造成项目无法推进的,应严格按相应程序调整:变动涉及中央资金额度低于下达该乡镇资金总额50%(含)的,由乡镇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超过50%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主体向镇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小组申请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采取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实地察看、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等),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 个工作日公示。若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需要部分整改等情况,验收组须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限时整改意见,以确保通过再次检查验收,否则将收回项目资金,按程序调剂使用。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报涂坊镇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