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德 市 公 安 局
宁公规〔 2025 〕 1 号 « dispatchnumber »
宁德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2025 年6 月25 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2025〕4 号),于2025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市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公安局
2025 年6 月 30 日
(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一、畅通合法稳定就业创业落户渠道。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就业单位无集体户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创业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地址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创业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医社保缴费记录或就业创业证等;
3.迁移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4.配偶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凭证,以家庭户落户。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二、放开居住落户条件
(一)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该私有住房无户籍人口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租赁的私有住房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3.所租赁私有住房的全体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及所有权凭证;
4.迁移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5.配偶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凭证;其他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和同一居住地址的备案凭证。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二)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其在租赁的私有住房落户或该私有住房已有户籍人口的,可以申请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地址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3.迁移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4.配偶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凭证;其他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和同一居住地址的备案凭证。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三)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公(廉)租房续租审核单等租赁凭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凭证。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已不符合租赁条件、被取消资格的,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出。自相关部门请求协助动员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迁出之日起超过30 日仍未迁出的,可以将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迁移至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地址。
(四)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可以申请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地址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有效《居住证》;
3.迁移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4.配偶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其他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凭证和同一居住地址的有效《居住证》。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落户租赁的私有住房后,私有住房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继续落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动员将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户口迁出。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请求协助动员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迁出之日起超过30 日仍未迁出的,可以将承租人及其随迁人员迁移至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共地址。
三、近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被投靠近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被投靠人需满18 周岁。本细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 合法稳定住所无户籍人口,经所有权人同意,其近亲属可在该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申请立户,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3.亲属关系凭证,公安机关能通过内部渠道核实关系的,无需群众提供关系凭证;
4.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本细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近亲属名下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应政策规范办理。
2025-06-30 17:49 « zw_issuetime »宁德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5 年7 月2 日印发抄送: « copydelivery »« copydeliveryunit »
( 共印 « printnumber » 份 )«contractor» 2025-07-01
10:05202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