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综〔 2025 〕 XX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把控用地范围
(一)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0 〕 43 号)为准。
(二) 结合县情实际,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要符合《浦城县农业强县规划》《浦城县县域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
(三) 设施农业用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使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再进行农业生产。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新增设施农业用地。
(四) 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需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并实施。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林地的,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五)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时应综合考量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因素。设施农业用地准入联审现场踏勘时,要对地块初步平整方案合理性进行审查,要调查评估选址区域内的砂石土等各类矿产资源覆盖情况,必要时重新选址。严厉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行为。
三、健全完善核查备案
(六)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项目准入预申请联合审查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预申请,并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重点审查拟选址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占用一般耕地的是否有占补平衡落实初步方案;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项目选址的现场踏勘,研判项目地块初步平整方案的合理性及选址区域内砂石土等各类矿产资源覆盖情况,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初步选址的可行性要提出明确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重点审查拟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配合开展现场踏勘,要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类型提出明确意见。 县林业局 负责重点审查拟选址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配合开展现场踏勘,并对初步选址占用一般林地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县水利局负责重点审查拟选址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并对临河设施农业用地初步选址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拟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七) 设施农用地经县直有关部门准入预申请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文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流程负责备案,备案相关文件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动工、完工等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原则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从备案之日起算,一年内要动工建设,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新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一年内动工建设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程序开展备案撤销工作。
(八) 设施农业用地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 15 日内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信息备案和材料存档。县自然资源局核验设施农业用地材料后,及时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
四、强化提升服务监管
(九)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县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
(十) 设施农业用地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主体定点放样、落实好四至界邻,严禁“批东建西、批少建多”。
(十一)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 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主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加强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 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5 月 日附件:
浦城县设施农业用地联合审查预申请表
申请主体
项目名称
拟选址地点 拟建设设施农
业项目信息
建设内容
及规模
具体意见如下:属地乡(镇)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具体意见如下:县农业农村局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具体意见如下:县自然资源局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具体意见如下:县林业局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具体意见如下:县水利局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具体意见如下:南平市浦城 生态环境局
初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