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的通知(莆民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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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政局

文件莆田市财政局

莆民规〔2025〕4 号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 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5 年6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海葬,或者不立碑、不设硬化墓穴的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申请主体包括:

(一)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

(二)逝者生前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受托人、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不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莆田市户籍人员逝世后,其近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逝者生前依法委托的受托人申请按以下方式为其骨灰安葬的,符合条件的予以补贴。

(一)采取海葬方式安葬的每例补贴2000 元:由市民政局(市殡仪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服务机构举办,将逝者全部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采取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例补贴1000 元:由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将逝者骨灰全部通过可降解容器包装后埋入土中或者直接埋入土中,采用植树、植花、植草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五条 由民政部门核定的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其单位按每具骨灰500 元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贴申请程序。

(一)申请节地生态安葬的,申请人需向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委托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4.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

(二)承办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填写《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签署承诺书,择日开展节地生态安葬。

(三)节地生态安葬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详见附件2),并在2 个月内将补贴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四)承办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等材料,形成电子业务档案存档备查。

第七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近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逝者生前依法委托的受托人,应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性、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的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逝者生前依法委托的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逝者骨灰为2025 年1 月1 日后死亡的人员骨灰。申请人必须在逝者火化之日起1 年内,按相应安葬方式向莆田市殡仪服务中心或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申请。

第九条 殡仪馆应积极向群众宣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主动了解丧属的安葬意愿,对愿意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予以登记,并对接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组织实施,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公安、卫健、海洋与渔业、水利、生态环境、莆田海事等部门应按照职责主动配合做好海葬活动相关事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经费由市与县(区、管委会)3:7 承担,资金由市民政局先行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县(区、管委会)承担部分经费以逝者户籍划分,按年据实结算。骨灰海葬活动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由市民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并与承办单位据实结算。市、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做好补贴经费的预算申报和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 骨灰海葬承办单位应在海葬活动次月汇总领取生态安葬补贴人员名单、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承办单位应于每年1月31 日前汇总上一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符合领取生态安葬补贴人员名单,分别附上第六条中(一)和(二)的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定后将相关款项拨付承办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要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定期监督各承办单位办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人员违规变相刻制墓碑提供方便。对骗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除追回骗领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民政局、莆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3 年。

附件:1.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2.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附件1

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附件2

莆田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兹证明逝者 (身份证号: )骨灰于 年 月 日在实施(□骨灰海葬 □骨灰树葬 □骨灰花葬 □骨灰草葬)节地生态安葬。由丧属(受托人)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经办,具体安葬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实施。

特此证明。

本单位承诺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说明: 本说明一式两份,一份提供给丧属(受托人),一份承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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