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市科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7
收藏
详情

宁市科规〔2025〕1 号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局修订了《宁德市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4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和《宁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中心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中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宁德市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的评估、命名、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支持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生创业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中心。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国家级20 万元、省级10 万元、市级5万元补助,奖励经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第六条 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设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活动,与本地技术转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鼓励技术转移中心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九条 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二)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

(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年度技术性收入应占机构总收入的50%以上。法人内设机构年度技术性收入应占机构总收入的20%以上;

(四)有符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或技术经纪人3 人以上(含3 人);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条 市级技术转移中心评估、命名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估、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宁德市技术转移中心”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直接纳入市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应于每年2 月前,向推荐部门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由推荐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对不合格的中心,限期一年整改。对入选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按照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评估,不再重复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命名:

(一)限期一年整改,经评估仍不合格的;

(二)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三)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机构申请取消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命名的。取消命名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市级技术转移中心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