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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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泉建规〔2025〕3 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服务促进中心,各物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退出情形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正常退出

1.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2.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提前退出

1.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提前终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提前解聘。

(三)特殊情况退出

1.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2. 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倒闭、注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退出流程

(一)启动退出程序

1.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约定期限或合同期满后30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指定的管理人员完成交接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2.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小微权力监督群中进行公告,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

3. 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提前终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应提前60 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小微权力监督群进行公告,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

4.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提前解聘的,应提前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的30 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指定的管理人员移交相关资料。

5. 特殊情况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经协商一致的,应在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

(二)交接准备工作

1.在退出程序启动后,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30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及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事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小微权力监督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 日。

2. 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要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同时,应做好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准备工作。

3. 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成立交接工作小组,负责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可邀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可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移交事宜。

(三)正式交接

1.交接内容。 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等,原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2.制作移交记录。 移交记录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交接双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3.退出时间节点。 交接工作完成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 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

四、监督管理

(一)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职责

1.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制度,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情况。

2.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程序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等行为,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3. 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交接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正常秩序。

(二)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和选聘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 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因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业主应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和交接工作,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对在退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 本文件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5月 1 日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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