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招商引资激励方案(试行)的通知(光政办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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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光政办规〔2025〕1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招商

引资激励方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光泽县招商引资激励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4 月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光泽县招商引资激励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部署,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规〔2025〕1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招商引资质效,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激励对象

(一)引资方。 指在引进光泽县域以外来光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第三方招商公司)、非法人组织(含商会、协会)。

(二)招商体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重点产业链专班、县属国企。

二、激励措施

(一)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 充分发挥县招商事业中心牵头,各招商体系单位、非法人组织的协同作用,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支持链主企业开展上下游招商和产业用地整体供应。优化政策支持,鼓励现有企业采取引资扩股、引技转型等方式重组整合,有效盘活资源。各招商体系单位在全县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对排名前三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重点产业链专班〕

(二)强化供地类项目招引激励。 对引进的供地类项目 ,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 资 产投资达到2000 万元(含)-3000 万元的,给予引资方5 万元奖励;达到3000万元(含)-4000 万元的,给予引资方10 万元奖励;达到4000万元(含)-5000 万元的,给予引资方15 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含)-1 亿元的,给予引资方20 万元奖励;1 亿元及以上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重点产业链专班〕

(三)强化轻资产类项目招引激励。 对引进的轻资产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5 万元奖励;达到2000 万元(含)-3000 万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10万元奖励;达到3000 万元(含)-4000 万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15 万元奖励;达到4000 万元(含)-5000万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20 万元奖励;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县重点产业链专班〕

(四)强化招引较大规模、成长性好的批发、零售企业激励。 当年引进批发、零售商贸企业,入统限上商贸企业,且销售额达到2 亿元,零售额达到3000 万以上的,给予奖励10 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局,县重点产业链专班〕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励。 支持我县围绕主导产业与全国各地高校(或省级科技研究所)成立产业研究院或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各类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研发平台,南平市本级择优给予研发平台10 万元奖励,我县给予追加奖励5 万元,追加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鼓励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光投资,对成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3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招商中介合作激励。 由县本级财政出资30 万元用于光泽县招商事业发展中心开展委托招商工作前期经费(含宣传推广、招商项目挖掘及筛选、项目推荐等),精准助力招商项目落地。国有招商公司应开展专业化、多元化招商,积极与知名咨询公司、头部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服务、设立产业基金,搭建招商信息平台,利用云上投洽会等方式开展合作招商、委托招商等。深化与福州台江区“山海协作”,联合举办展销活动,扩大招商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招商队伍培育激励。 鼓励招商体系各板块和县直有关单位围绕各自产业招商领域举办专题培训,有针对性提升招商干部对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企业投资动态及需求的分析研判能力,持续增强招商干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坚持一线培养、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对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评和各类评先评优方面给予优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各重点产业链专班〕

三、其他事项

(一) 新引进的项目要符合我县“1+N”(1:肉鸡生产加工,N:水饮品、鱼制品等其他特色食品)产业及南平 “ 五个一 ” 生态优势产业(含土特产项目),氟新材料、新型轻纺、生物医药、“双碳”产业等重点产业链,以及新材料、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方向。

(二) 引资方提供项目信息的同时,要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积极参与,招引成效在项目签约前要在县招商中心进行备案,并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双方共同认可。

(三) 本方案中涉及奖补的政策,除已明确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事项外,其余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兑现。

(四) 本方案和其他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 “ 就高不重复 ” 原则。

(五)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有效激励引资方,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六) 引资方与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对引资方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 本方案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招商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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