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自贸片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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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自贸委规〔2025〕2 号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厦门自贸片区 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

创业就业若干措施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自贸片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25 年3 月17 日

(主动公开)

厦门自贸片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

创业就业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台工作精神,充分发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对台工作区位优势,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给予台湾青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创业就业扶持,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

第一条 鼓励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台资实际到资。对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实际经营满6 个月的,台资部分实际到资金额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为20 万元。

第二条 完善台湾青年创业场所条件。对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租用办公场所,台湾青年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经营满一年的台湾青年创业小微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办公面积最高不超过100 平方米,租金补助的标准为第一年最高为60 元/平方米/月,第二年,第三年最高40 元/平方米/月。

第三条 完善台湾青年居住条件。对于在厦门自贸片区小微企业内创业且实际经营满一年,或就业实际用工满一年的台湾青年,给予为期三年,最高2000 元/月的租房补贴。

第四条 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对来厦门自贸片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或企业实习、见习一个月(按30 天计)以上的台生,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叠加每人500 元/月的补助。对来厦门自贸片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或企业实习、见习,并同时符合首次来大陆实习、见习的台生,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叠加每人10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新招收台湾青年就业,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一年的,按招聘人数,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叠加累计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1.2 万元的用工补贴。一名台湾青年的就业身份只能由一家企业用于享受此政策。

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发展

第六条 认定标准。

厦门自贸片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报第七条至第九条奖励条款兑现。

(1)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 平方米,且实际运营时间满一年。

(2)基地现有不少于6 家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且入驻后连续纳税正常经营6 个月以上,入驻台湾青年不少于20 人且入驻时间在6 个月以上,年度累计入境中国大陆的时间在90 天(含)以上。

(3)基地内现有不少于5 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 万元(含)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

第七条 鼓励基地运营主体公司为台湾青年企业赋能。厦门自贸片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的运营主体公司入股基地内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实收资本达到20 万元(含)以上的,可给予实收资本3%的奖励。被投企业在股权不减持的情况下运营满6 个月后,基地运营主体公司方可申请本条政策。每个基地每年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申报省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对于厦门自贸片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获评省级、国家级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的,分别给予省级基地10 万元、国家级基地20 万元奖励。对于在省级、国家级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基地,分别给予省级5 万元、国家级1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发展。对厦门自贸片区内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指标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建设规划、管理运营、台青台企。根据考核结果,得分70 分(含)-80 分可获50 万元运营奖励;得分80 分(含)-90 分可获80 万元运营奖励;得分90 分(含)以上可获100 万元运营奖励。

三、相关说明

第十条 本政策所指台湾青年,特指18-45 周岁,来厦创业、就业的台籍人员。实习、见习台生年龄放宽至16 周岁。

第十一条 除就业政策和实习政策外,本政策条款适用于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台湾青年货币出资额占比在51%以上的台资控股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第七条至第九条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发展相关政策的,需先满足第六条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政策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奖补资金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除已有明确外,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 台湾青年在临界年龄申请的连续性政策补贴,可延续享受至政策补贴年限结束,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五条 已享受原政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3〕3 号)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款补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的申请主体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4 月19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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