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林业局 柘荣县财政局
文件
柘林〔2025〕14 号
柘荣县林业局 柘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柘荣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柘荣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柘荣县林业局 柘荣县财政局
2025 年4 月8 日
柘荣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补助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补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指用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当年度补偿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法由县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确定。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用于从事森林防火、防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造林、抚育、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以及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宣传等支出。
直接管护费用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支出。主要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保护宣传等森林资源保护支出,由县级统筹安排。将天然林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村整合,天然林就近划入生态林区块一同管护,天然林、生态林直接管护费统筹使用。
第五条 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地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方式
第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每年下达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偿资金分配比例: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占比不低于65%,村级监管费占比不高于15%,直接管护费占比不高于20%。
第七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每年下达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资金分配比例:林权所有者补助费占比不低于70%,村级监管费占比不高于15%,直接管护费占比不高于15%。天然商品竹林地的1 元/亩管护补助全部由县级统筹用于管护支出。
第八条 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支付方式直接兑付给林权所有者。
属乡镇集体林场林权所有的,原则上分配下达到乡(镇)政府,由乡(镇)安排使用。
属村集体所有的,原则上拨付到村集体账户。有关行政村应将属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面积、位置和补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决议进行公示。
有关行政村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负责收集补偿对象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等信息,登记造册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并汇总形成拨付清册,及时提交县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各行政村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原则上分配下达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乡(镇)集体林场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分配下达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安排使用。
其他类型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拨付到相关经营单位。
第十条 全县统筹的直接管护费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部分,分配下达到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用于森林预防综合保险保费、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保护宣传等森林资源保护支出部分,由县林业局负责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执行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乡(镇)政府要分析列出各类不同情况,积极协调村逐步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补偿补助资金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村级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管,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补偿补助资金收支明细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的林权所有者补偿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分列项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有关行政村村(居)民委员会应将村集体补偿补助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和乡(镇)政府按绩效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进行相应信息公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补偿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31 日,到期后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上级相关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柘荣县林业局 柘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通知》(柘林〔2016〕152 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