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规〔 2025 〕 4 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4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生活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并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 2021 〕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 2022 〕 14 号)《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发改价格〔 2023 〕 49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永安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及处置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以下范围内(东至桃源洞风景区、麻岭燕江林场,西至化纤厂,南至化工厂,北至福建水泥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定额征收
1.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 9 元 / 每户每月计征。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员每月 3元 / 人计征(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
3. 营运车辆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 4 元 / 月、中型车 8 元 / 月、大型车 10 元 / 月,货车类每吨 2 元 / 月。
4. 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 1 )一般性营业场所:食杂、电器、电脑、百货、家具、服装、医药、医疗诊所、建材等的营业面积 200m 2 以下按 0.3元 /m 2 · 月计征, 200-1000m 2 按 100 元 / 月计征; KTV 、网吧、茶楼、桑拿、美容美发、保健等的营业面积 200 m 2 以下按 0.4元 /m 2 · 月计征, 200-1000m 2 按 120 元 / 月计征;建筑工地按其申报建筑总面积一次性收取 0.5 元 /m 2 。
( 2 )大型营业场所(营业面积超过 1000m 2 以上的超市、大型娱乐场所等): 1000-5000m 2 按 500 元 / 月计征,5000-8000m 2 按 600 元 / 月计征, 8000m 2 以上按 1000 元 / 月计征。
( 3 )餐饮业(酒楼、酒家、小吃店): 30m 2 以下按 30 元/ 月 · 户计征, 30m 2 以上的超过部分按 0.5 元 /m 2 · 月计征。
( 4 )固定摊点按每日每个摊点 2 元计征,大排档按 120 元 / 月计征。
( 5 )宾馆、酒店、旅社按照床位每月每床 5 元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 60 %计算。
( 6 )农贸市场:按每摊 15 元 / 月计征。
( 7 )废品收购店、修理、加工场所按 1 元 /m 2 · 月计征。
5.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持有民政、残联或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办理免缴手续。
( 1 )低保对象。
( 2 )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
( 3 )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登记。
(二)计量征收
1. 单位自行送至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吨 70 元计征。
2. 单位自备垃圾中转设施的,按每吨 60 元计征。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
1. 征收主体: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征主体。
2. 征收方式: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 )城区自来水供水范围委托永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代征。
( 2 )按计量征收的单位及自备水源的单位、营运车辆、固定摊点、大排档、建筑工地等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费用管理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收入费用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及处置等各环节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给予处罚。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0 年。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原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 2007 〕 178 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