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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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榕政办规〔2025〕3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为沿海省会城市,属粮食主销区,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保障福州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1号)精神,为支持发展福州市粮食产业,促进转型升级,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结合福州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引粮入榕

(一)扶持对象

从主产区直接调入粮食且非用于储备轮换,和在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并将粮食运回福州市销售的粮食企业。

(二)具体条件

1.合法注册,并在福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涉黑涉恶问题,申报补助年度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在国家粮油信息统计和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等系统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

3.运回本市销售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4.各级粮储部门认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或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含成品粮油)代储、社会责任储备(含其中一项即可)的粮食企业。

5.建立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须在主产区通过租赁(承包)土地,投资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6.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的企业须在主产区建设有质量良好的粮食仓房及配套设施,且正常运营。

7.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的企业须在主产区投资建设大米加工企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完备,财务独立核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正常运营。

(三)项目奖励标准

1.引粮入榕奖励根据年度粮食重点工作安排或与省级引粮入闽政策同步开展,具体奖励标准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的原则确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开展年度8 月31日前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2.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抵福州市境内的稻谷(大米按现行统计折率70%折合稻谷计算奖励)的引粮入榕企业,按其实际运抵福州市境内的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从主产区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引粮入榕奖励标准不超过100 元/吨,且不得超过80 万元/家。

二、扶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扶持对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的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以下简称四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二)具体条件

1.合法注册,并在福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申报补助年度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在国家粮油信息统计和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等系统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

3.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4.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5.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保供稳价协议,按照政府调控要求,承担防灾救灾等特殊时候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三)项目奖励标准

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每年给予8 万元/家补贴。

2.四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给予每年1 万元/家补贴。

3.鼓励四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发展连锁粮店,对有5 家及以上连锁粮店,实行统一收银系统、统一结算、合并报税,另给予每年1 万元/家补贴。

4.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类型二种(及)以上的,给予基本补贴(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补贴的其中一种类型)的同时,新增一种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类型给予每年3 万元/家补贴。

5.集团企业与其所属企业同时被认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只能选择由集团或其所属企业其中一家进行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 万元资金;今后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若有必要调整,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共同报市政府研究。

(二)已取得中央、省级财政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8〕274 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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