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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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已经第10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 年3 月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系生态蓝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库、溪流和输水管渠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三条 水系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水系生态蓝线划定

第五条 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水系生态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

(三)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

(四)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七条 水库、溪流、重要输水管渠等水系,按照下列原则划定生态蓝线:

(一)水库:水库库区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外延30 米确定,大坝部分为其周边外延50 米确定。

(二)溪流:有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30 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15 米确定;无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30 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15 米确定。

(三)输水管渠:原则上按照输水管渠的保护范围确定。

新水系首次划定蓝线时,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等部门协商调整。

第八条 水系生态蓝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意见。

水系生态蓝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确定可行调整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水系生态蓝线,落实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三章 水系生态蓝线管理

第十条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批复后的水系生态蓝线纳入本市“多规合一”综合平台进行动态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系生态蓝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不得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任何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破坏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二)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水系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三)违法设置排污口、擅自建设排污设施、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四)擅自填埋、占用水系生态蓝线内水域;

(五)违法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用地的项目,在项目策划过程中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原有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系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对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保护和管控要求的活动依法予以查处,共同落实好水系生态蓝线保护和管控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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