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交规〔2025〕1 号柘荣县交通运输局 柘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柘荣县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落籍
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部门、股室,县货物运输企业:
为助推物流企业提质升级,培育物流服务市场,促进我县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 将《柘荣县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落籍奖励金 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柘荣县交通运输局 柘荣县财政局2025 年3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运输企业货物运输
车辆落籍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 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落籍奖励金 管理,加快推动我县交通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壮大运输业综合实力,建立完善现代物流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落籍 我县的 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运输企业 ,是指依法在我县取得 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且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 专业运输企业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符合领取 奖励金 的车辆是指 运输企业主动落籍我县的货物运输车辆, 且总质量为12 吨(含)以上并依法在我县取得 道路运输证 。购买本市车籍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五条 运输企业 应建立健全 货物运输 车辆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符合补助的车辆信息、数量及吨位等基础数据,原始档案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合同、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二)卫星定位证明、动态监控运营商数据证明;
(三)缴交保险证明。
第六条 运输企业 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收集、整理符合领取奖励金 的车辆信息,并于12 月31 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 奖励金 申请报告;
(二)车辆明细表(附件1);
(三)承诺函(附件2)。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车辆购置合同、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原始资料,确保无误,并及时将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
第八条 县财政局收到县交通运输局的审核意见后,按确定符合领取 奖励金 的车辆数给予拨付 奖励金 。
第九条 运输企业主动落籍我县的货物运输车辆奖励金 标准为每整车一次性给予奖励8000 元。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拨付 奖励金后 ,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做好 奖励金 下达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及时将 奖励金 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将 奖励金 拨付至 货物运输 经营者。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对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交通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 奖励金 使用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信息,形成绩效管理相关材料;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对 奖励金 申报工作及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县财政局应及时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和检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 奖励金 的 货物运输 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违规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 奖励金 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虚报车辆套取 奖励金 、扩大补助范围发放 奖励金 、截留挪用 奖励金 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柘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
附件:1.车辆明细表
2.承诺函附件1:
车辆明细表
附件2:
承诺函
按照《柘荣县交通运输局 柘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柘荣县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落籍奖励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公司申报 货物运输车辆奖励金 万元。在此,我公司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公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