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政办规〔2025〕2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促进 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寿宁县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3 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寿宁县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为加大茶企培育力度,推动茶企规范发展,助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茶企纳统
1.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贸易茶业企业(含个体户)(以下简称限上茶企),月度入库的一次性给予8 万元(个体户5 万元)奖励,年度入库的一次性给予6 万元奖励(个体户3 万元)。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茶业零售企业(含个体户),按当年销售额1000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1 万元、6 万元、11 万元、23 万元。
2.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茶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茶企),月度入库的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年度入库的一次性给予25 万元奖励。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上茶企,按当年产值3000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10 万元、35 万元、100 万元。
二、支持茶企做大做强
1.对新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的规上茶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家,新获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的规上茶企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家。
2.茶企新建设清洁化、标准化厂房(含仓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或工业用地)审批并取得SC认证,建成后,按实际投入20%给予补助,每个茶企补助上限100万元。鼓励支持茶企开展食品生产许可(SC 认证)和“三品一标”建设,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首次取得SC 认证补助2 万元;首次取得绿色食品认证,核准产量小于等于25 吨的,补助3 万元,核准产量大于25 吨的补助5 万元;首次取得有机食品认证,认证面积小于等于100 亩的补助5 万元,认证面积大于100 亩的补助10 万元。
3.鼓励茶企积极争取科技创新,茶企承担科技项目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次性奖励40 万元,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引进专利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后,按转化费用的20%给予补助,上限100 万元。
4.茶企宣传寿宁自有茶叶品牌,以其特装馆(面积不少于50㎡ )自行参加茶博会等重要茶事活动,展位租金给予40%补助,年度补助上限为45 万元;寿宁茶企在航班、动车冠名的按实际支出给予30%补助,年度补助上限为30 万元;为国家部委行政主体及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等行业组织举办活动或会议提供唯一指定用茶,或在人民大会堂独立举办大型活动的茶企,按实际支出的3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上限30 万元;获得“中国茶业百强企业”称号的茶企奖励10 万元。
5.茶企新引进和新培养的茶叶技术人才,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在享受原有人才政策的基础上,可以高套一级享受资金奖补。省级(省厅)以上行政部门举办并获省级技能比赛前三名的奖励3万元;获国家部委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并获得最高等次称号的茶企奖励5 万元。在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名优茶评比中,获得最高等次称号的茶企奖励0.5 万元。
6.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纳统零售茶企(含个体户),分别最高奖励2 万元、6 万元、11 万元、23 万元。
7.对年销售额达到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纳统批发贸易茶企,分别最高奖励6 万元、11 万元、23 万元、70 万元。
8.从2024 年起算,对年产值同比正增长且首次达到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规上茶企,分别最高奖励5 万元、20 万元、45 万元。对年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超过全县规上茶企平均水平,增量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规上茶企,最高按年产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9.对年产值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茶企,分别最高奖励45 万元、90 万元、160 万元。
三、附则
1.茶企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茶企(含大个体)在次年3月31 日前提交申报材料,由所联系乡镇初审后,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示,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扶持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已享受本文件奖励的企业,可叠加享受上级奖励政策,但本文件相关奖励与我县其他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均不叠加享受,按就高原则给予认定发放。
2.茶企申报奖励和补助应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追缴所获取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情形不予发放。
3.《措施》中的“上年”“当年”均指会计年度。退库后再入库的企业不给予入库奖励。
4.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政策起算时间为2025 年1 月1 日。原《寿宁县培育发展茶业龙头企业奖补办法》(寿政办规〔2024〕4 号)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废止。2024 年度符合寿政办规〔2024〕4 号补助要求的,按原文件执行。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5.本政策由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