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政办规〔2025〕2 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鼎市
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鼎市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3 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若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六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5〕9 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3〕1 号),为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分级管理新机制。 在渔船管理方面: 严格实施三级动态分级管控,对2 年内发生亡人事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进入相关海域非法捕捞、未纳入组织化管理、长期异地停泊且危险作业或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五类渔船,列为高风险等级,赋以红色标识;其他长期异地停泊的渔船,列为中风险等级,赋以黄色标识;本地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且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作业的渔船,列为低风险等级,赋以蓝色标识。此外,持续加强乡镇船舶日常监管,凡乡镇船舶F 类转为A 类的,一律参照高风险等级渔船管理。 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监管方面 :实行高低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对所属大中型渔船数量20 艘以下的,纳入高风险监管且实行集中办公;对所属大中型渔船数量20 艘以上,但未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和安全责任的,纳入高风险监管;其他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按低风险实施常规监管。同步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每半年联合属地乡镇,依据船舶状态、作业类型、管理实效等要素复核调整风险等级,确保分类科学精准。
二、执行渔船定期安检制度。 建立“分级召回、分类施策”的安全检查机制。由属地乡镇对低风险渔船实施常态化监管和日常安全检查;对中风险渔船实施每季度召回安全检查;对高风险渔船实施每月召回安全检查。对未按规定接受召回安全检查的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属地乡镇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采取罚款、停航整顿、暂扣证书等组合惩戒措施,与船舶检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贷款保险等事项挂钩联动。建立安检结果与风险等级动态挂钩机制,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渔船,立即上调风险等级并加密监管频次,确保风险管控闭环到位。
三、狠抓安全检查责任闭环。 构建“三方共查、层层加压”的渔船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船东、船长 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三个硬规矩”:开航前自查必做、进出港报告必严、编队生产必实。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要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和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渔船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形成安全检查报告,并报送属地乡镇;要督促船东、船长严格落实“三个硬规矩”,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值班值守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渔船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切实提升渔船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属地乡镇 要落实安全宣传、检查、隐患整改督促等相关管理职责,开展实船点验,核实渔船实际控制人,形成重点管控船只清单;要结合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上报的渔船安全检查情况,定期召回渔船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力量对在港渔船逐艘登船检查,重点检查救生、通讯、消防等设备配备和适用情况,建立“一船一档”渔船安全检查台账,详实记录每船每次检查的时间、人员、项目及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及验收销号全过程,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动态跟踪整改质效,确保渔船状态实时可控。市海洋与渔业局 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自查自纠、属地乡镇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对乡镇和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责任空转、监管缺位等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约谈。
四、深化跨域执法协作。 针对长期异地停泊作业渔船监管难题,探索建立“联查联管、联防联治”的跨区域执法机制。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在加强异地执法检查的同时,深化与停泊地执法机构的全流程联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应急响应互助、信用惩戒互认等长效制度,加快构建“全域覆盖、协同高效”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新格局。
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有关乡镇要加强船管站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船管员和兼职船管员,原则上1 名专职船管员负责的船舶不超过50 艘;落实乡镇船管站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应急响应流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组织船管站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建立渔船报警信息“双核实”制度,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和市渔业船舶应急中心协同开展警情核实与处置。健全完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乡镇船管站、市渔业船舶应急中心与渔船的“叫应”机制,确保报警核的准、信息“发得出、送得到、叫得应”。
六、构建行业自治与风险共担机制。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指导成立渔船管理行业协会,吸纳全市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全体船东船长作为个人会员。推动设立互助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参与险情核查、海上救援的渔船误工损失,形成“风险共担、协作获益”的良性循环。
七、提升渔船本质安全水平。 对核载10 人及以上的重点渔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督促船东、船长于3 月中旬前100%落实便携式救生衣配备和卫星电话安装,该项工作纳入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考核检查内容。积极探索推广渔船智能化监控设备安装,实现船位动态、作业状态、危险行为的智能识别和实时报警。
八、加强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规范化管理。 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实行“双线监管”模式,即高风险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由属地乡镇每月开展一次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低风险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由属地乡镇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大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整合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效率,全面实现集中办公、24小时动态值守。探索建立积分制管理,量化考评体系,对考评达不到要求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屡次违规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依法吊销经营资质。
九、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属地乡镇,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船东(含家属)、船长、船员以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海上应急处置等,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操作技能,对考核不过关的一律不准上岗。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切实将培训成效转化为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