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关于修订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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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 单位关于

修订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稿)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 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 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发改商价

〔2021〕732 号)要求,并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

〔 2022 〕 160 号)的规定,对原《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

2025 年2 月23 日

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 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 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7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和保障是指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救助活动,包括根据年度价格指数上涨情况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月度价格上涨情况发放城乡特殊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等。

第三条 社会救助和保障实行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明确职责、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单月价格指数明显上涨时,适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当年度价格指数上涨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会同市财政、发改、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调整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实行部门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挂钩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基础数据;负责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组织发放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负责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协调各区做好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负责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并组织发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的基础数据;负责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及CPI 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SCPI)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或其他发放对象,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CPI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CPI 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在月度CPI 同比涨幅低于3%且月度SCPI 同比涨幅为正时,对CPI 同比涨幅低于3%的月度进行累计和计发价格临时补贴,并于次年1 月份完成一次性发放;月度CPI 同比涨幅低于3%不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

当CPI 同比涨幅连续3 个月达到6%或国家、省政府有政策要求时,对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的伙食可以考虑给予价格临时补贴。

第八条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SCPI 月同比涨幅;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0 元的按30 元发放,高于30 元的按实际金额发放。

其它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SCPI 月同比涨幅。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50 元的按50 元发放,高于50 元的按实际金额发放 。

补贴标准的计算尾数不足1 元的进整为1 元;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每月15 日前应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通报本市上月的CPI(包括CPI 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

当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月度联动发放条件时,分别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各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渠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十条 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价格临时补贴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预算使用管理。市财政局按照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相关管理资料和账册文档。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信息通报,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报表数据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及时向省、市政府综合汇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此前涉及的相关补贴规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原《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厦发改规〔202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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