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规〔2025〕1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邵武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邵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武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根据《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邵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激励目的
本办法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质量,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二、激励对象和条件
(一)激励对象:
1. 引资方: 指在引进邵武市域以外来邵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资方与投资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除外。
2. 招商体系单位: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链专班,市直相关部门。
(二)激励条件:
新引进的产业项目须符合邵武市产业发展规划,以最终项目评审落地为基础,奖励金额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金额的百分比进行奖励。主要围绕 “2+2” 重点产业链的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及其他类型的重点项目(星级酒店、商贸综合体、农产品精深加工、银发经济、低空经济等)作为招引方向,采用购地、已有厂房回购或闲置资产盘活等方式落地邵武。
三、激励办法
(一)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
充分发挥市招商办牵头,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链专班,市直相关部门 的招商体系作用, 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各板块在全市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对排名前三的单位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
(二)强化主导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激励
1. 氟新材料类。招引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项目,如无机氟化物、电子化学品、氟聚合物、氟氯烃及其替代品方向、含氟运用领域产品等类型的企业,招引产业链急需配套类项目,如尾矿渣处理、氯碱配套、高盐废水处理、废酸综合利用处理等类型的企业,在激励办法执行期内,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资方 2‰ 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2. 竹产业类。招引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生产类项目,如高端竹木家居用品、竹纤维、竹缠绕、竹基新材料等类型的企业,招引急需配套项目,如自动化竹加工智能设备研发、制造,竹下脚料综合利用等类型企业,在激励办法执行期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引资方 5‰ 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强化特色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激励
1. 新型轻纺类。招引解决产业链原料供应,提升产品附加值类项目,如纺纱、轻纺成品生产等类型的企业,激励办法执行期内,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引资方 5‰ 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2. 中药材加工类。招引以黄精为代表的中药材产业链项目,如黄精食品系列、中药材饮片类等大健康产品研发与精深加工等类型的企业,激励办法执行期内,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引资方 5‰ 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 四)强化其他类型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激励
招引星级酒店项目,商贸综合体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银发经济项目,低空经济项目,激励办法执行期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引资方 5‰ 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全国各地高校(或省级科技研究所)与我市主导产业成立产业研究院或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各类研发平台,择优奖励研发平台 10 万元(与南平市奖励可叠加享受)。鼓励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邵投资,有效解决制约发展的 “ 卡脖子 ” 问题的科技项目,在项目落地后,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引资方提供项目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要亲自参与,并在项目签约前要在落地方招商部门进行备案,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双方共同认可。
(二)本办法和其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 “ 就高不重复 ” 原则。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资金激励引资方,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邵武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四)享受本激励办法的引资方和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引资方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六)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