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规〔2025〕2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华安县
支持华安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政策,决定对《华安县支持华安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华安县支持华安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华政规〔2023〕7 号)和《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华安县支持华安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华政规〔2024〕8 号)同时废止。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5 年1 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支持华安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修订)
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支持华安玉产业做大做强,优化整体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进一步引导华安玉产业企业规范化发展,提升发展档次,增强产业集聚,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上规纳统奖励
1.对华安玉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并依法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 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发放1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二、增资扩产补助
2.对华安玉产业工业企业,购置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设备投资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按照设备投入费用的5%给予叠加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叠加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三、电商扶持
3.支持华安玉企业发展电商。销售华安玉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达500 万元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每通过公共网络销售100万元奖励1 万元,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 万元(不包含纳入统计的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漳州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激励措施》《华安县支持企业走出去请进来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激励措施》纳统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四、会展扶持
4.支持华安玉企业外出参展开拓市场,提升华安玉品牌知名度。对华安玉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县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玉石展、工艺品展、奇石展、美术展、艺术展、文化展等专业展会,给予全额展位费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2 万元,单家企业全年最高补助1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5. 加大对华安玉产业的宣传推广。支持华安玉企业开展各类的产业推广活动。对承接国家级的产业推广活动且参加人数在300 人以上,每场给予10 万元的补助;对承接省级的产业推广活动,且参加人数在200 人以上,每场活动给予5 万元的补助;对承接市级以上产业推广活动,且人数在100 人以上,每场给予2 万元补助。由政府部门主导,联合组织的大型活动,具体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五、参赛扶持
6.鼓励华安玉产业企业职工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华安玉雕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 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5000 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3000 元;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5000 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3000 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1000 元。
7. 鼓励华安玉企业参加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主办的工艺美术作品大赛,对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2 万元、1 万元、5000 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省级赛事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 万元、5000 元、3000 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二轻联社、人社局、财政局
六、创新扶持
8.对华安玉产业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00 万及以上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的,在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1%给予叠加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叠加补助金额不超过20 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9. 支持华安玉文创产品开发。鼓励华安玉企业研发设计华安玉相关旅游商品、时尚饰品、博物馆衍生品、城市礼品等文创产品:设立华安玉设计研发专项发展基金,邀请知名设计师参与华安玉产品的设计研发,每年举办华安玉文创设计大赛,对获奖产品最高奖励5 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且销售额在500 件以上,经行业协会认定的产品给予2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财政局
七、人才扶持
10.对省、市级非遗传承人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额外对省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3000 元/人和市级非遗传承人每年补助1500 元/人,用于非遗传承与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财政局
八、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由县工信局负责统筹扶持奖补申请事宜,相关资金每年列入华安县本级财政预算按政策拨付。
奖励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华安玉相关产业,如企业属于综合性企业,其收入中与华安玉产业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70%以上;同一企业(机构)、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安排县本级财政相关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上述扶持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 万元;企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责令退回奖补所得,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