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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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规〔2025〕1 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溪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明溪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 月21 日

明溪县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基本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推动和深化殡葬改革走深走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明溪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的群体。

(二)明溪县境内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死亡证明)的无名遗体。

二、免除内容

(一)免除发改部门核定的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具体为:

1.遗体火化费;

2.遗体接运费;

3.遗体存放费(馆内冷藏柜存放72小时内)(自选项目);

4.骨灰盒寄存费(1年内)(自选项目)。

(二)城乡困难群众(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免除一个价值200 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自选)及接尸袋费用60 元(自选)。

(三)异地火化的,按照我县免除费用标准到县殡仪馆结算,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标准的按我县发改核定的4 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封顶结算。

(四)无名遗体的腐尸、难尸处理及解剖协助等各项服务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三、办理程序

(一)逝者亲属或丧属承办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殡仪馆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死亡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如医院(乡镇卫生院)死亡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明溪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5.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由殡葬服务机构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股室核实免除对象信息。

6.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火化地火化证明书及火化费用发票。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申请由县殡仪馆负责现场审核,申请人凭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即时办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手续,如无法现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先缴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上述证明材料齐全后再办理减免及退费手续。无名尸体由事发地的乡(镇)民政办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及医院(乡镇卫生院)死亡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负责办理火化相关手续。

(三)县内火化的免费项目所用的殡葬专用车、消毒工具、冷藏设备、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由县殡仪馆提供。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的经费按实际支出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要将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殡仪馆应每月按时填写《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人员花名册》并附当月所有《明溪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交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财政局据实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县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或在《殡葬管理条例》所禁止建坟的区域内建造坟墓安葬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明政办〔2012〕131 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同时废止。具体有关政策由明溪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明溪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及承诺书附件

明溪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承诺书

本人的亲属不幸逝世,为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现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亲属系明溪县户籍人口,本人愿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亲属遗体火化,并将其骨灰安葬在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县翠松陵园或县殡仪馆骨灰楼等合法的墓葬场所,不乱埋乱葬。若违反承诺,将无条件归还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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