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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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文件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泉财规〔2025〕1 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关于印发《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艺美术主管部门:

为加强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25 年1 月2 日

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4〕13 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培养工艺美术人才,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创新发展。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城联社”)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扶持重点;负责项目申报信息发布、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二、资金使用范围

(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发掘、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保护档案,征集、收藏优秀传统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2.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创建工作室、传承创新基地和实践基地等;

3.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组建创作团队和带徒传艺;

4.开展综合性、专业性行业调查,支持工艺美术典藏、专著、专集等编辑出版;

5.支持工艺美术行业与相关院校、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教育;

6.支持工艺美术行业开展创新、创作、创意和技能等评比竞赛活动;

7.支持工艺美术行业开展国内外展评交流和宣传推介等活动;

8.奖励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发展、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的;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福建省和泉州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捐赠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

(五)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符合市城联社制定的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安排、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六)市城联社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年初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申报指南,并在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七)奖补性资金由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

(八)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联合向市城联社、财政局推荐;市本级的项目,直接向市城联社、财政局提出申请。

(九)市城联社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及相关要求,组织工艺美术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项目审核结果在政府公众网站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城联社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拨付资金。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市城联社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负责细化绩效目标并随专项资金同步下达,对负责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

(十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的12 月31 日前向市城联社、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等情况,市城联社汇总后对项目作出绩效评价。重点项目完成后,由市城联社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验收。

(十二)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联社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2月31 日。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13〕363 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泉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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