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酒、水、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樟政办规〔2025〕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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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政办规〔2025〕10 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泰县促进酒、水、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促进酒、水、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5 年第2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9 月18 日永泰县促进酒、水、饮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2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12 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创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88 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闽工信消费〔2021〕38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 号)《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榕文旅规〔202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扶持工旅示范项目创建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观光工厂)等产业融合项目创建。对新评定为金牌观光工厂、国家级和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 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评福建省研学旅行示范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5 万元。

支持企业参与工业遗产项目以及非遗工坊项目评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遗产认定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 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非遗工坊认定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培育特色品牌

1.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永泰酒、水、饮料品牌,拓展线上线下品牌影响力。对企业在电视、网络等线上平台进行推广宣传的,给予总宣传费用20%的补贴,单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县域外机场、高铁、地铁、公交车、社区等公共区域的宣传载体发布永泰区域品牌推广广告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给予2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2.支持企业进行赛事赞助及冠名赞助等,按支出费用给予20%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20 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企业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省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每家企业按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 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位)给予展位费80%补助,同一企业全年展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0 万元(本条措施不与市级抱团参展奖励叠加享受)。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促进消费活动

支持企业举办促进消费活动或大型展销、产旅结合等活动,单场活动支出在50 万元-200 万元(不含)的,给予每场活动费用50%补助,补助费用不超过50 万元;单场活动支出在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给予每场活动费用50%补助,补助费用不超过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鼓励企业持续扩大产能,积极提升规模。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对首次提升规模的企业在现行工业“小升规”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 万元奖励;对生产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首次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的,在现行奖励的基础上首年增加5 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获得省市技改补助的项目,县财政再按补助资金的20%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 万元。完成数字化改造并获得福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由县财政再给予10%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绿色转型

通过省级以上绿色工厂认证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经上级认定的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在省、市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50%配套奖励。

第八条 贴息补助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激励企业投资建设。企业贷款(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类贷款)均按照“先贷后补”模式,给予年化1%贴息,补助标准及兑现参照《永泰县支持工业、商贸服务业企业贷款贴息方案》执行。

第九条 附则

1.本措施均适用于酒、水、饮料生产企业,由县商务局牵头解释,并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兑现等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公布。

2.本措施涉及奖补资金均可叠加享受,并可与其他政策叠加享受,所涉及政策措施与此前发布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3.本措施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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