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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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 件

厦人社规〔2024〕3 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

的通知

各民办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技工院校管理,提高办学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我局制定《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11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

为规范民办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优化提升厦门市技工教育发展环境,突出规范办学、人才培养、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等重点事项,建立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多元化评价体系,制定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细则,形成评估结果运用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做到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二条 评估对象为依法设立并且在我市正常招生办学的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和民办技师学院三类。

第三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四个方面。

(一)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领导班子、机构设置、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

(二)教育教学: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校企合作、岗位实习、技能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情况。

(三)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和智慧校园方面情况。

(四)办学效果:主要评估人才培养、人才评价、毕业就业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评估实施

第四条 评估以3 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全覆盖。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市技工教育中心具体实施,按照学校自评、现场评估、市局审核的程序开展:

(一)学校自评。评估对象对照评估细则开展总结自评,梳理能够反映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过程性和成果性材料、台账等,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得分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现场评估。市技工教育中心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作出现场评估结论。

(三)市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技工教育中心按照评估细则要求,对评估对象自评、现场评估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形成评估结果。

第五条 评估专家组现场评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评估对象对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介绍。

(二)按照评估细则检查核对台账等相关资料、软硬件设施设备。

(三)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开展师生随机访谈、问卷调查,走访用人单位、实习企业或者其他方式了解学校相关情况。

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形成结论并且向评估对象现场反馈,听取评估对象的意见建议。评估对象对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存在异议的,由评估专家组和评估对象现场核实;核实后仍存在异议的,应当将异议情况在现场评估结论中如实记录。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竞赛集训、专业帮扶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给予评估结果不合格。

(一)学校不如实反映招生、学籍、收费、联合办学、实习、师德师风、安全生产等情况,存在编制虚假信息和瞒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校舍、消防、教学、实习、食品安全和学校治安、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办学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评估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要求整改的书面提示。评估对象应当在收到书面提示之日起1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评估对象,应当在整改期满7 个工作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的申请,经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估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细则和廉洁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上述行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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