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免除寿宁县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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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办规〔2024〕10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免除寿宁县户籍居民基本殡葬

服务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免除寿宁县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2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除寿宁县户籍居民

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减轻广大城乡群众丧葬负担,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政办〔2012〕290 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殡葬惠民政策和市级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24〕78 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

(一)普通城乡居民: 寿宁县辖区内所有户籍居民,死亡后按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火化的遗体。

(二)城乡困难群众: 寿宁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共5 类,分别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部门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上述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限于寿宁县户籍的居民,且死亡后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在寿宁县域内殡仪馆火化的对象。异地火化遗体不在免除基本殡葬费政策范围内。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

(一)普通城乡居民

1.普通设备遗体火化;

2.遗体接运;

3.遗体存放(3 天内);

4.普通格位骨灰寄存(1 年);

(二)城乡困难群众

在享受普通城乡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项目基础上,再予以免除总价值200 元的尸袋、普通骨灰盒项目费用。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以丧属实际丧葬费用予以免除。超出减免项目标准部分、非减免项目均需丧属自理,未选减免项目不予补偿。若上述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免除相应费用。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办理程序

丧事承办人需先行垫付殡葬服务费,后向死者户籍地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办)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寿宁县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附件);

2.免除对象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4.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 份;

5.免除对象为城乡困难群众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材料。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革命“五老”人员需民政部门(县老区办)开具低保、特困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证明1 份;重点优抚对象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1 份;无名无主遗体需县级公安部门开具允许火化证明1 份。

无名无主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事宜由县殡仪馆代为办理。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足额安排,并随收费标准调整予以相应调整。

(二)资金管理。 县民政局于每年3 月31 日、6 月30 日、9 月30 日、12 月31 日前将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对象的数量和费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核算。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免除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发改部门收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县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保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户籍居民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不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追回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是普惠性、均等化的惠民政策,有利于减轻群众治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要以城乡社区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发动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要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动员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依规文明火葬、丧事简办,自觉摒弃土葬、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营造文明节俭、绿色殡葬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适用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寿宁县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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