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商务服务部分)的通知(厦思政规〔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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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文件

厦思政规〔2024〕5 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

若干措施(商务服务部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商务服务部分)》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2 月30 日(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促进商贸流通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

(商务服务部分)

为加快我区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升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餐饮业综合发展质效奖励

(一)根据餐饮商户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每增长50万元,给予0.5 万元奖励;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的,每增长100 万元,给予1.5 万元奖励;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且实现两年以上连续增长的,每增长100 万元,给予2.3 万元奖励。以上各条款就高不重复,封顶200 万元。

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年度营业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二)餐饮商户总部机构对连锁商户营业额统一核算,且当年度统一核算的营业额增量超过净增加的汇总纳统商户数量*100 万元的,按年度净增加的汇总纳统商户数量,每增加一个给予餐饮总部机构1 万元奖励,封顶100 万元。

第二条 商务居民服务业综合发展质效奖励

根据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比上一年度增长达25%(含)以上的商务居民服务业(包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旅游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企业,每增长1000 万元,给予5 万元奖励,封顶100 万元。

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1-11 月营业收入,以及年度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一)对新增纳统的餐饮(含个体户)、商务居民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对入统后首年综合发展质效增速达15%(含)以上的,追加一次性奖励2 万元。综合发展质效增量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二)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内的零售、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在2024 年1 月1 日后零售额或营业额首次纳入“一套表”统计,且当年度实现增长的,给予实行区域性统一核算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三)对协助推动入驻餐饮、零售商户入统当年度达5 家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园区或街区运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台账、提高数据质量、按时提交相关数据,对纳入限下抽样调查的单位每年给予1 万元工作补贴。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一)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对企业参加国内外(不含本市)各种展会,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5 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AEO 高级认证。对获得海关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鼓励提升餐饮消费品质

对首次获评黑珍珠餐厅指南一钻、二钻、三钻的商户,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米其林一星、二星、三星餐厅的商户,分别给予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上榜两个榜单的,可叠加享受,同榜单晋级的,可申请补差。

第六条 鼓励首店经济发展

(一)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商业载体30 万元、25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二)对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给予奖励。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厦门首店,分别给予首店经营主体100万元、7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在厦门市内开设连锁店的,按每开设1 家连锁店给予3 万元奖励,封顶15 万元。对在厦门市外开设连锁店的,按每开设1 家连锁店给予5 万元奖励,封顶25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

(一)对行业协会主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且参与活动的企业达到10 家以上(家电、家装、建材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4 家)的,单场予以组织单位5 万元补助,单个组织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二)对年度零售额1.5 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及年度营业额5000 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的,每场活动予以2 万元补助,封顶8 万元,其中当年度零售额或营业额实现增长的,封顶提高至10 万元。

(三)对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并积极参与区级购物节的,每场予以5 万元补助,封顶15 万元。

第八条 支持老字号发展

(一)对新获得“福建老字号”、“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分别按照省级、市级称号,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对开设老字号集合店,提升所在商圈、特色街区、步行街品牌聚集效应的,对经营面积在300(含)-500(不含)平方米,且与不少于10 个老字号品牌签订两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开办单位,给予10 万元补贴;对经营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且与不少于20 个老字号品牌签订两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开办单位,给予20 万元补贴。

第九条 有关说明

(一)本措施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二)新增纳统视为连续两年及以上连续增长。

(三)申请第四条第(一)款扶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第七条支持开展商贸促消费活动补助的,需于展会或促消费活动举办前7 天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

(四)本措施与市级政策可叠加享受。“一企一策”项目协议中已将营业额、营业收入等作为奖补资金测算依据(不包括仅作为承诺)的,不享受本措施。

(五)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本措施项下奖补资金的预算及使用进行监督。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 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六)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日。2024 年1 月1 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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