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安政办规〔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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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规〔2024〕7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有力促进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等16 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 号)、《宁德市民政局等17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民〔2018〕131 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

本市辖区内所有户籍居民,且死亡后按 殡葬 法律法规火化的遗体;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按规定在福安市殡仪馆火化的。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普通城乡居民

1.遗体接运(普通车辆接运,含接运尸、卫生消毒、包扎等,仅限福安市辖区内);

2.遗体存放(遗体冷藏72 小时内);

3.遗体火化(平板炉);

4.骨灰寄存费(一般格位寄存一年内)。

(二)城乡困难居民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在享有普通城乡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基础上,还可免除尸袋(100 元以内)和普通骨灰盒(200 元以内)的项目费用。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以丧属实际消费项目予以免除(其中12 周岁以下、断肢和百岁老人遗体火化半价收费)。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的差价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福安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1 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3.免除对象生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 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4. 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5.免除对象为城乡困难居民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 份;无名、无主遗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 份;

6.殡葬服务收费票据复印件(由殡仪馆复印)。

(二)申请流程

1.丧事承办人在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对象为普通城乡居民,由承办人直接前往福安市殡仪馆填写申请表;对象为城乡困难居民,由承办人前往免除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申请表。火化时由承办人按要求向福安市殡仪馆提交办理材料,在治丧费用结算时,根据丧属治丧实际发生项目直接免除上述服务费用。

2.异地死亡并在异地火化的居民,除前款所述材料外,丧属还需提供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和发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免除条件的,到福安市殡仪馆按我市免除的项目标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

3.无名、无主遗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除手续由市民政局代为办理。

四、资金安排及核算

(一)资金安排: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核算: 福安市殡仪馆每月将相关申请材料装订并编列结算清单(一式两份)上报市民政局,同时复印一份申请材料收录火化一例一档。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经费,待资金到位后,由市民政局下拨福安市殡仪馆。结算清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持一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坚决落实到位,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二)建立健全制度。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申请、审核等办事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既有较强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社会救助的工作特点。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及市民政局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推诿、不刁难,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市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发改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殡仪服务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服务质量。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建立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及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 本通知自2024 年12 月31 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如果上级出台新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具体由福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福安市民政局关于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安政民规〔202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安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2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福安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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