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工信规〔2024〕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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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件

泉工信规〔2024〕12 号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

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工信科技、工信商务)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现将《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严格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 年12 月27 日(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试点企业管理规定为落实《泉州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行动方案》(泉工信〔 2024 〕 243 号),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规范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休闲体育用品(现代体育产品)、食品加工、工程机械与纺织专用设备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的遴选、管理工作。

(二)试点企业的遴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示范引领效应,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试点企业遴选

(三)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规模为中小企业,参考标准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

3 .无失信及涉黑涉恶记录,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整体财务状况良好;

4 .有明确的数字化转型目标和计划,意愿强烈,积极性高。(四)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 2022 〕 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23 〕 117 号)有关规定,如需申报试点企业,不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

(五)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试点企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全部纳入试点企业清单。

(七)市工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改造项目备案

(八)通过合规性审查后,企业尽快与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改造项目签约。

(九)与服务商达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合作后,试点企业应及时向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诊断报告、改造合同等材料,申请改造项目备案。

(十)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试点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涉及的改造内容、项目金额等进行审核。(十一)针对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形成拟推荐试点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

(十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纳入试点企业清单,对其备案项目纳入试点项目清单进行统一管理。

(十三)试点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按照备案通过的合同约定内容推进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2 .及时报送数字化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3 .配合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

(十四)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对试点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

四、改造过程监管

(十六)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对改造项目的真实性、改造进度、改造成效等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

(十七)对改造成效好的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

(十八)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并查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调整出试点企业清单和试点项目清单,且 3 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工信部门项目、不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型荣誉及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通过虚构改造项目骗取补助的;

2 .通过虚构项目金额骗取补助的;

3 .通过倒签合同骗取补助的;

4 .利用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

五、资金拨付与项目验收申请

(十九)试点企业在完成项目备案后,提出首笔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申请。

(二十)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流程拨付首笔补助资金。(二十一)试点企业在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按流程提出验收申请。

(二十二)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申请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评测,对通过验收的按流程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六、附则

(二十三)本管理规定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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