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蕉城区、古田县、寿宁县、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水利局、财政局,屏南县、周宁县、柘荣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 年12 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农村供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数字孪生及水利运维保障、规划前期、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水土保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水利工程除险及运维、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供水保障,主要用于支持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加快补齐水源、净水设施、设备、管网等工程短板,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等支出。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用于农业水价改革支出。
(三)数字孪生及水利运维保障,主要用于推进数字孪生建设;开展数字水利运行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等支出。
(四)项目前期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项目行政审批、重点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支出等。
(五)水利行业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推动水利宣传及水文化建设,优化水行政审批基础服务,加强水利行业技术培训等支出。
(六)水土保持,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生态村、小型水保设施等项目建设与管理;水土保持示范、科教园和监测点建设与管理、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绩效考核评估评价、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宣传等支出。
(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用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构建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基础工作技术支撑及课题研究、生态流量管理、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宣传教育、节水产业和科技发展、水资源管理和节水信息化建设、水资源管理和节水相关试点建设等支出。
(八)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主要用于激励各县(市、区)落实河湖长制,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基础夯实、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幸福河湖建设及河湖专项整治等支出。
(九)水利工程除险及运维,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库、堤、闸)管理,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降等报废、安全监测等相关工作,实施水利工程白蚁普查和整治工作等。
(十)水旱灾害防御,主要用于开展山洪灾害、水库防洪调度、水旱灾害防御有关项目建设、水旱灾害支撑保障、物资设备、防灾减灾系统项目建设及升级改造、日常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征地、移民、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联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水利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履行部门职责,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明确的各地任务量(或投资额)进行测算分解下达。
(二)项目法分配:根据乡镇、村(居)委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及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报送申请水利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水利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附上乡镇、村(居)委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和项目目标任务各类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原则上村(居)委会每年仅允许申报一个水利项目。
第十条 市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绩效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级水利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以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为依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水利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