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民社规〔 2024 〕 1 号
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
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困难帮扶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 年12 月18 日
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
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等流程,促进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 号)和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资金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帮扶困难、有效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我县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家庭情况核查、资金核算、资金支付全过程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难”帮扶资金来源为上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往年结余部分。
第四条 帮扶资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算。资金支出不应超出核算确认的结余资金。
第三章 对象认定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难”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户籍地在柘荣县且在享受国家定期生活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不适用补助对象:受到刑事处理且在服刑期间的优抚对象。
第六条 申请对象应属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其家庭生活情况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认定。
第四章 申请
第七条 申请对象可到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及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填写《柘荣县优抚对象“医疗难”帮扶申请表》,并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其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审核意见。
第八条 除《申请表》外,还应一并提供以下由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材料: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2.医疗相关材料;
3.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发票与门诊发票;
4.银行卡复印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或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需提供)。
第五章 审核
第九条 优抚安置与双拥共建股应对申请对象身份、家庭情况、医疗材料、发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审核后,向医保部门核算其自费承担部分金额。
第六章 计算帮扶金额
第十一条 纳入帮扶范围的为自费承担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
第十二条 帮扶比例应按照向负担重的对象、向特困对象倾斜的原则确定。
自费金额在5000 元(含)至5 万元(不含)之间,帮扶比例计算公式为:B=(A-0.5)×2/9×0.1+0.1 (其中A 为自费金额;B 为帮扶比例;单位为:万元)。年度申请帮扶资金总数大于年度可支配帮扶资金数,则相应下调帮扶比例,下调的帮扶比例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并公示。
自费金额在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则一次性给与年度封顶帮扶资金1 万元。
自费金额为本年度内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若本年度多次申请医疗难,可将本年度内多次申请的自费医疗费用予以累计,并按累计金额计算帮扶比例,所测算帮扶金额扣除已拨付的帮扶资金后予以补差,跨年度自费金额一般不予累计计算。当年度自费金额的认定截至当年度12 月31 日。
第十三条 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精准扶贫户的,帮扶比例再上浮10%。
第十四条 年度帮扶资金封顶1 万元。
第七章 审批
第十五条 优抚安置与双拥共建股将相关材料及帮扶资金计算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一般每季度研究一次。
第十六条 局主要领导按照局党组会议研究结果审批。
第八章 资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
第十八条 资金发放后,优抚安置与双拥共建股应将资金发放情况向相关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通报。
第十九条 相关材料经审核处理后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深化内部财务管理,局财务人员每年应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对象的身份认定、家庭情况核查结果负责。对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动或协助申请对象套取、私分帮扶资金的,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抚安置与双拥共建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自费金额、帮扶金额计算负责,工作出现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财务人员对资金具体发放情况负责,根据资金类别实行专款专用,工作出现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 部门印发的《柘荣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七条第一项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帮扶标准及帮扶资金测算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 年,由柘荣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解决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与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