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新罗区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龙新政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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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政规〔 2024 〕 3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新罗区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罗区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2024 年 12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全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 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涉水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确定负责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渡运等违法行为;

2. 确定并公布各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运营主体,确保渡运服务质量和价格稳定;

3. 制定辖区新建或者改造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更新计划,负责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及项目质量监督。

(二)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 核准经营性渡运业务,建立渡运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性渡运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渡运市场涉嫌违法经营活动的,及时移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2. 负责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3. 做好经营性渡运企业及船舶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

4. 开展职责范围内渡船登记、检验,督促渡船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考试并取得相应适任证书;

5. 开展管辖水域内渡运通航秩序的日常巡查,依法实施渡船的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

6. 对职责范围内经营性渡运企业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 对管辖水域内渡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严重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涉水镇人民政府,对涉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8. 负责管辖水域内渡运险情的应急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9.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建立实施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和制定区级渡运安全应急预案。

(三)涉水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运管理工作,落实渡运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运营人和村民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2. 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渡运等违法行为。在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安排专门人员或者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现场管控工作;

3.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加搜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开展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 作为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运营主体的,应当同时履行相应运营人职责;

5. 加强渡口水域镇船舶的管理,开展渡口渡运水域的日常巡查,指导船舶在渡运水域航行时,加强 瞭 望,避碰渡船,确保渡运水域安全。

(四)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当地镇人民政府加强辖区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渡运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在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安排人员到现场协助维持渡运秩序;

2. 发生渡运安全险情或者事故时,立即报告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及渡船运营人履行以下职责:

1. 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负责所属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配备渡运设施设备;渡船运营人负责渡船的日常运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适航,为乘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经营性渡运企业还应当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依法为其所属渡船投保足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

2. 承担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及渡船安全生产与防污染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运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渡船日常安全管理,维持渡运秩序,负责渡船垃圾和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

3.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维持渡运秩序,落实渡船开航前乘客、车辆数量清点、记录工作,防止渡船超载;日均渡运量超过 300人次的渡口或者陆岛交通码头应当实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4. 跟踪掌握气象信息,执行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在洪水或者大风浪、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及时停航封渡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区交通运输局报告,并做好候渡乘客疏导工作;在渡运高峰期间,加派人员到现场维持渡运秩序与安全,妥善疏导乘客;

5. 制定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及渡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安全险情或者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

二、建立协调机制

区交通运输局、新罗公安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新罗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应急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渡运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

渡运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与配合,建设平安渡运,定期对渡运安全形势开展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预测预防预警能力。

三、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区直渡运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渡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责任,确保渡口安全形势稳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伍年,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新罗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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