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延政规〔2024〕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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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规〔 2024 〕 10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影视

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延平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绿色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和“十四五”产业规划,深入挖掘延平特色影视资源,促进延平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文旅强区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延平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立延平区优秀传统文化暨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规模为 500 万元,用于支持与鼓励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影视产业繁荣发展。

二、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楼宇)的建设和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利用旧厂房等工业遗存、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建设,在土地、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鼓励影视企业在我区发展。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并取得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在我区开展影视活动,租赁主营业务办公场所达 100 平方米(含)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每月 10 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 10 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0.8 万元。

鼓励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区设立工作室,参照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标准享受实体办公租金减半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4 万元。

四、鼓励发展影视产业配套设施。 ( 1 ) 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影视企业在辖区租赁场地达 800 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影视服、化、道配套的展示或设备租赁等服务,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奖励。具体是:给予每月 5 元/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 5 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8 万元。( 2 )摄影棚运营补助,影视企业在延平区拥有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含)以上摄影棚的,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且每年至少有 1 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给予该企业每月 5 元/平方米的运营补助(租金不足每月 5 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 年。

五、鼓励影视剧组来延取景拍摄。 影视剧组(包括但不限于院线电影、电视剧、艺术电影、网络剧、综艺节目、纪录片、专题片、游戏动画等,下同)进驻延平取景拍摄,在我区开机连续拍摄超过 5 天的,且取景带有延平区标志建筑或者景点的,影视剧组人员在延平拍摄期间住宿房间每天不低于 10 间的,给予住宿每间补贴 60 元、伙食每人每天补贴 40 元,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六、鼓励影视企业引进影视资源。 影视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视资源,在延平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 5 天的,给予每天 1000元奖励,每部剧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奖励的 70% 为资金补助, 30% 为消费补助,有效期为 2 年。

七、鼓励影视剧本创作。 ( 1 )鼓励剧本创作融入延平元素、题材,对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影视剧本,每提到 1 次延平元素或题材,给予创作补助 0.1 万元,每本剧本最高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2 )融入延平元素、题材的剧本拍摄的影视剧,影视片名、内容、主题曲或插曲中突出“延平”地名或显著出现延平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延平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作奖励 5 万元;在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可分别获得一次性创作奖励 3 万元;在网络重点平台首播(如:爱奇艺、腾讯、芒果 TV 、优酷、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哔哩哔哩等)或进入院线公映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作奖励 1 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八、奖励优秀影视作品。 在延平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每部作品按就高原则, 1 — 3 项只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

(一)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影视作品,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获得省级政府重大竞赛或行业权威竞赛主要奖项的影视作品,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奖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企业, 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或金丝路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于影视作品、动漫作品等获得其他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影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二)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 20:00 — 22:00 )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给予影视企业每集奖励 3 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奖励 1.5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之外的其他所有频道黄金时段( 20:00 — 22:00 )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给予影视企业每集奖励 2 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奖励 1万元;对在 31 家省级卫视(不含港澳台卫视)黄金时段( 20:00 —22:00 )首播的,给予影视企业每集奖励 2 万元。以上奖励,按最高项予以奖励,累计不超过 20 集。

(三)对进入院线公映的电影或在央视各频道、 31 家省级卫视(不含港澳台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四)网络重点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爱奇艺、腾讯、芒果 TV 、优酷、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哔哩哔哩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 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九、对重大影视企业及项目实行另行研究。 对重大影视产业及重大影视拍摄项目、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另行研究。

十、 加强对来延平拍摄制作业务的把关与管理,把好影视创作生产的政治性、艺术性、思想性,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同时,规范申请资金报批手续,对恶意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扶持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 所有申报的奖励项目,在启动之前,需到区文体旅局申请报备。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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