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漳政规〔 2024 〕 9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漳平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漳平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
为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6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22 〕 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漳平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如下:
一、收取对象、方式和减免对象
(一)收取对象
按照 “ 谁产生、谁付费 ” 的原则,收取对象为本市农村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派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等,范围为《漳平市农村环卫运营县域市场一体化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即漳平市各乡镇镇区和村庄及桂林街道部分社区村庄。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二)收取方式
1 .按照属地原则,在各乡镇(街道)的监督、指导、配合下,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村民自治和 “ 一事一议 ” 方式向村民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结合区位和工作实际,引导、督促收取对象自觉缴交,强化村民的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
2 .以自愿原则,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3 .垃圾处理收费应出具票据,并缴入各乡镇(街道)统一建立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自愿捐资的,附自愿说明,票据注明自愿捐资。收取情况应公开透明,由各乡镇(街道)充分听取村民自治和 “ 一事一议 ” 的意见后,组织收取、造册清单、定期向外公示。
(三)减免对象
1 .享受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凭相关部门证件,向乡镇(街道)申请,核实后给予减免。
2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付费的人员,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报送,核实后给予减免。
3 .居住在地理位置偏远或交通条件恶劣的适当减收。
减免对象一年一议,对外公示。
二、收取标准、资金使用
(一)收取标准
1 .实施范围的居民,每户每年收取: 3 人及以下 60 元、4 人 80 元、 5 人及以上 100 元,其中单人户和暂住人口每人每月 2 元。
每户人数按上年度年末居住人口为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核实后对外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存档备查。
2 .派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参照《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修订)》(龙政综〔 2019 〕 131 号)(详见附件 1 )的标准减半收取。
(二)资金使用
1 .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2 .各乡镇(街道)建立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使用资金实行绩效考评,按效支付,各乡镇(街道)按照市住建局、河长办印发的《漳平市农村环卫运营县域市场一体化项目考核细则》(漳住建〔 2023 〕 164号)开展考评。
3 .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服务意识,不得超标准收取,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4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惩措施
1 .对于乡镇(街道), 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应收人口收取率在 80% 及以上的行政村数量,达不到 80% 的,暂停申报市级各类优秀、示范项目;达不到 60% 的,暂停申报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项目;达不到 50% 的,暂停申报各类项目。
2 .对于行政村, 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列入乡村振兴的评价内容。应收人口收取率, 90% 以上的,优先向上级部门推荐为各类优秀、示范奖补项目;达不到 80% 的,暂停申报市级各类优秀、示范项目;达不到 60% 的,暂停申报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项目;达不到 30% 的,暂停申报各类项目。
3 .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补助资金, 将根据实施范围内,开展收费的村庄实际收取人数,按比例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
四、其他事项
1 .各乡镇(街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向住建局汇总报送上一年的收取情况(详见附件 2 )。
2 .各乡镇(街道)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3 .市住建局设举报投诉电话: 0597 - 3271007 、 0597 - 7832121 。
4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 1 .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 .乡镇(街道) ** 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情况表附件 1
龙岩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附件 2
乡镇(街道) 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