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光政规〔2024〕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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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规〔2024〕12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 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杜绝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本着公开、有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处置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土除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三)未经依法依规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擅自出让的,属非法违法行为。

二、明确处置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具体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处置。

三、规范出让程序

处置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平整和土石方开挖)前,必须同时制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程序。

(一)处置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同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土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剩余砂石土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处置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土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出让,出让收入上缴县财政。

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土处置方式。二是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三是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四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及监管职责。五是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剩余砂石土。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县发改科技、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工信商务局等建设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和乡(镇)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六)2024 年1 月1 日之后已开工或已完成的项目,由处置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剩余砂石土进行评估,确定出让砂石土方量。以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按就高原则,补缴剩余砂石土出让收益至县财政。

四、规范收益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系统全额上缴至县财政。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在工程项目选址阶段开展联合会审,提高选址的科学性,杜绝以项目建设为名行违法开采砂石土行为之实。

(二)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砂石土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三)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管理,督促竞得人落实生态恢复和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超范围滥采乱挖等行为。

(四)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地灾综合治理项目的剩余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审查剩余砂石土评估报告、研究出让起始价;负责将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按职责分工推送给各有关单位,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年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确保有偿化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县发改科技局: 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和指导协调剩余砂石土的公开招标和拍卖工作;及时将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推送给县自然资源局。

(三)县公安局: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过程中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进行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四)县财政局: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五)县工信商务局: 负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县住建局: 负责房建、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开工(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下同)前,须按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评估和出让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评估和出让工作。

(八)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评估和出让工作。

(九)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配合砂石土违法交易依法查处工作;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落实管辖园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评估和出让工作。

(十一)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 会同县直相关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中相关生态破坏修复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要求完成辖区内乡(镇)、乡(镇)建公司作为业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

(十三)县红杉集团: 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要求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红杉集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光泽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台账(详见附件)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管辖范围有重叠的以属地乡(镇)或园区处置结果为准。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光政规〔2023〕7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间,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光泽县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台账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4 年11 月8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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