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莆城管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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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管规〔2024〕2 号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队)、北岸住建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有关专户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莆田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执行。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2024 年10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

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依法统筹归集存储在商业银行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等总和,扣除维修资金归集、转存、汇款时银行端收取的汇单工本费、手续费和分户账余额变动短信信息费等必要费用后的资金增值部分。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转存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三条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莆田市财政局依法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和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莆田市维修资金(不含仙游县范围和公有住房部分,下同)的代管机构,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拨付、保值增值服务和收益分配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结算期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存入各个商业银行的活期利息收益总额;

(二)结算期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存入各个商业银行的定期利息收益总额;

(三)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购买国债等其他可增值的收益。

以上收益总和扣除必要费用后为当年(或分配期间)维修资金的年综合收益总额,即为当年(或分配期间)增值收益。

第五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维修资金专户不分银行,不分定(活)期,其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均视为交存维修资金的所有业主共有,可按业主或小区公共收益缴存的维修资金额度比例和时间(天数)参与增值收益的分配。

(二)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原则,即计算维修资金存到银行帐户当日的利息,不计算资金取出当日利息。

(三)利息金额以元为单位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等其他可以增值的收益,归该小区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共有,并按形成的决议、方案单独核算、分配,不参与增值收益统一分配。

第六条 维修资金收益计算方式分为按本年积数计算法或某一时间内累计积数计算法,根据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扣除必要费用后计算出综合收益率。

(一)本年积数计息法:指分户账余额按计息年度的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作为累计积数乘以日综合收益率计算利息(收益)的方法。

(二)某一时间内累计积数计算法:按某一指定的起止时间内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作为累计积数乘以日综合收益率计算利息(收益)的方法。

(三)计算公式:

1.累计计息积数=每日分户账余额合计数;

2.日综合收益率=年综合收益率/365 天=当年增值收益/本年累计积数;

3.分户账收益=累计计息积数×日综合收益率。

第七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属于全体业主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另有处分决定的除外)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存入该小区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分户账的,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按资金比例计算增值收益并滚存到该分户账,专用于涉及该小区全体业主受益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

第八条 首次增值收益分配完成后,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分配。上一个结算期分配的增值收益部分纳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本金额度。

新一轮增值收益分配前已办理退款手续并退回本金及已分配增值收益的,不再分配增值收益。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分配通告由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具体包括:分配时间、分配金额、以及分配业主人数、分配后余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具体内容及数额等。

第十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通告发布后,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0 日工作日内,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增值收益分配功能,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分配到各个分户账。

第十一条 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收益分配金额后,对已获得分配的分户账积数清零,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一分配年度或分配期间的积数。

第十二条 仙游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专户增值收益的分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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