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民政局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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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溪 县 民 政 局

安 溪 县 财 政 局 文件

安民规〔2024〕1 号

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

印发《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规范我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2024 年10 月23 日

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则委托村老年协会及其它为老服务组织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公益性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等项目。

周边村(居)的老年人,重点为散居五保老人、农村留守和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以老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服务为主。

公益开放原则。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是公益性项目,所建设的场地、设施、设备要向老年人开放使用,原则上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统筹发展原则。 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公共设施,积极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享。

因地制宜原则。 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居住相对集中、场所设施基础好、村级老年协会健全、当地村支两委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自然村进行规划建设。建设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要尊重群众意愿、依据实际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续发展,体现自愿、自治、互助。

二、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四)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设施建设。新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或对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改扩建。

2.修缮设施。对现有可利用的设施进行修缮改造。

3.添置设备。用于日间照料的固定床、安全躺椅;文体娱乐活动所需的设备;就餐所需的餐桌厨具等。

三、 项目补助标准项目补贴建设资金按上级下达标准进行补助。县级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补助资金按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四、 项目建设方式与标准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际实用、多策并举、方式多样的思路,对现有空置的房屋、场地和基本设施进行改建,项目选择要与村部活动室、村级“党建+”邻里中心结合。有条件的村可以新建,但必须确保当年立项、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建设实施的项目必须建档立卡,不得重复建设。

(七)项目建设硬件设施标准

1.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必须有200 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和活动场所,设“XX 乡(镇)XX 村幸福院”、“XX 乡(镇)XX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标牌,具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短期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应达到“八个有”(有日间照料场所、有厨房和餐厅、有文化娱乐场所、有老年服务队伍、有服务内容和老年服务热线、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有敬老爱老助老墙报宣传栏)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2.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要有可供10 人使用的躺椅、休息床等设施;阅览室应配有相应的报刊图书,其中报刊3 种以上,图书300 册以上;厨房、餐厅可供20 人以上用餐。

3.长者食堂的建设方式、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 号)执行。

五、 项目申报程序

(八)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报应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综合考虑农村老年人口数及老龄化程度、当地经济状况、项目资金配套及上年度项目建设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申报,各村(社区)根据需要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六、 项目申报条件

1.具有适合兴办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场地和设施;

2.村、社区要有明确详细的项目预算书;

3.有村级老年协会或其它群众组织,能开展老人关爱帮扶活动。

七、 项目验收

(十)乡镇政府负责项目验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

1.项目建设前后需同步拍摄照片作为凭证;

2.按照先建后补原则,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再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3.项目建成后,村(社区)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相关材料备查。

八、 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引导老年协会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方力量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老人开展日常照料、情感交流、应急服务、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等服务。各乡镇经管部门要督促各村(社区)做好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集体资产被占用、挪用或损坏。

九、 其他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的工作检查。

随时接受财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年 10 月 22 日止。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村级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民〔2023〕3 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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