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政办规〔2024〕1 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莆田市荔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荔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 年10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荔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荔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防止侵占和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莆田市荔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荔政规〔202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荔城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组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行为)、转让及房屋开发经营等方式入市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入市主体收回原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价款,此外还应考虑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成本。
土地开发支出,是指入市主体对该入市地块投入(或由地块分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主要包括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土地平整等费用。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 月末为核算日期,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界定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职人员除外。
第六条 入市收益原则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转账管理和“村财镇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2/3 以上表决同意后生效。分配方案应当包含: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留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净收益部分的40%(其中包括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可用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民生、发展二三产业及医疗保险等。
2.剩余部分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
入市收益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私企及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分配前,村(社区)原则上结合《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荔城区财政局 荔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荔城区稳步推进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荔农〔2020〕151 号),实行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资金拨入该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专账账户管理,村民小组可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下设立明细账户。
第八条 入市收益使用分配程序: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董事会拟定初步分配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2/3 以上表决通过、进行分配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上报镇(街道)初审、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拨付资金有关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实施。
1.制定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董事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及其他分配金额,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监事会进行审核。
2.征求意见。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范围内征求股东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3.镇街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填写收益分配申报表(附件1),与收益分配方案一并上报镇街审核。
4.召开会议。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须组织召开股权户代表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股权户代表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附件2)。决议等书面材料须报镇街备案。
5.张榜公开。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供成员查阅。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6.实施分配。主要包括:依法缴纳税收、筹集资金兑现成员分配。成员分配提倡采取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款项转入股权户代表人的储蓄账户的办法兑现。
7.做好收益分配账务处理,专项张榜公布《收益分配表》。
收益分配操作流程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荔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荔城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荔农权改办〔2019〕1 号)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加强监管与指导
第九条 农村土地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
第十条 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切实加强收益分配的监督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督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镇(街道)应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村(居)、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收益分配情况纳入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原则上做到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和纪检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入市收益分配情况应同时纳入村务公开,及时公布,接受民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负责本辖区土地收益具体用途及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镇(街道)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土地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31 日。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申报表
附件2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