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规〔2024〕13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转发县人社局等四部门
关于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华安医保局制定的《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4 年10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县卫健局 华安医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完善医疗补助制度,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 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 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 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优〔2007〕299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按个人补助资金年筹集标准的30%(即180 元),拨入个人账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医疗门诊的开支。
(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扣除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后,剩余资金全部归入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一次性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下的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补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办法:
(一)重点优抚对象住院的补助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下的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补助基金按80%给予补助。
(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当年的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 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补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服务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本人向其所在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提供住院医保结算清单、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等。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人社局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八条 县人社局对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九条 鼓励重点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服务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支付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按照本县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 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其中1-6 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000 元),省、市、县按7:2:1 比例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中央医疗补助资金,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新增中央医疗补助资金与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社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县卫健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和优惠的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就诊病人要严格把关,对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补助费用的,将依法追回其报销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华安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0 月份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时,再适时修订。原《华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华政〔2006〕4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安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