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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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政规〔2024〕4 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 年9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海沧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壮大产业发展能级,优化产业生态环境,打造产业人才高地,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研发创新平台

(一)支持高水平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国家级、省(市)级不同等次给予最高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项奖励。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对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运营期间场地租金全额补助。

二、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三)对创新药(含1 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品和中药及天然药物,下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或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给予100 万元补助;完成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 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200 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400 万元补助。

(四)对改良型新药(含2 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中药及天然药物,下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或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给予100 万元补助;完成I 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00 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给予150 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300 万元补助。

(五)对首次引进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产业化项目,完成品种转移手续后,对其引进前完成的临床各阶段研究(不含临床前研究),经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认定,参照上述政策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六)对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仿制药品种(含3 类生物制品、3 类及4 类化学药品和中药,下同),每个品种给予100 万元补助。

三、支持产品产业化

(七)对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累计销售收入达100 万元以上),按照创新药每个品种给予300 万元奖励、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50 万元奖励、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100 万元奖励。

(八)对引进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企业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累计销售收入达100 万元以上),经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认定,参照上述政策给予产业化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

(九)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且该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累计销售收入达20 万元以上),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 万元、8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十)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累计销售收入达20 万元以上),每个品种额外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1%予以奖励,单个品种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十二)对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取得注册证书并首次实现产业化(获批后累计销售收入达50 万元以上),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发展新业态

(十三)对新增建设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照获得市级相应固定资产投入补助的5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四)对租用生物医药生产、研发或办公场地的企业,自租用起连续三年给予一定承租面积的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实缴资本金100 万元(含)-3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最多300 平方米场地的租金全额补助;实缴资本金300 万元(含)-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最多500 平方米场地的租金全额补助;实缴资本金5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租金补助面积上限增加100 平方米,按实缴资本金给予相应承租面积的租金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 平方米。

(十五)对入选国家级重大引才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按照上述政策将租金补贴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其他

本措施适用于从事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保健品、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技术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为产业配套的核心零部件及关键原材料研发、生产企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分类及界定规则,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分类标准适时调整。

本措施涉及的资金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投入。

本措施原则上可与省、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省、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可叠加享受;可按择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各类补助和奖励资金。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本措施扶持资金的,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回。

本措施由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4 年10 月5 日起施行,2024 年4 月15 日至施行之日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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