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政办规〔2024〕5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诏安县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补办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3 年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9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补办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群众权益,满足群众合理诉求,促进我县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权属来源合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自建房和国有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地产(公有住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除外)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补办出让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拟办理的房屋所在宗地的位置、分摊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业主姓名、土地出让期限、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载明在《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人在阅知《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并签字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按本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个人自建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1990 年5 月19 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住宅、商服用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时的标定地价×30%×年期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
标定地价未公布之前,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地面地价)×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均取1);标定地价公布之后,按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用途为综合(住宅、商服用途混合,未明确住宅、商服用途比例)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实际用途计算不同用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二)1990 年5 月19 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住宅、商服用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时的标定地价×年期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费用
标定地价未公布之前,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地面地价)×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均取1);标定地价公布之后,按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用途为综合(住宅、商服用途混合,未明确住宅、商服用途比例)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实际用途计算不同用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国有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地产补办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参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诏政综〔2020〕71 号)中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执行。
第六条 补办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期限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算(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日期为准),住宅最高70 年,商服最高40 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须与原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应一次性足额缴清,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价款缴清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对未列入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由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诏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2.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3.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附件1
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补办出让约定
附件2
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附件3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