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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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财规〔 2024 〕 1 号

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遵照执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州市财政局

2024 年9 月20 日

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激励我市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推动我市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全市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重大文化文艺工作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重大文化文艺发展事业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分配下达给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并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坚持向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和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文化文艺活动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列入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工作计划和漳州市文化艺术重点项目储备库的文艺创作项目,支持重大主题文艺创作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1.文学图书项目。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儿童文学、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等创作出版。

2.舞台艺术项目。漳州地方戏曲以及话剧、歌剧、舞剧剧本创作、排演;音乐剧、歌舞剧、舞蹈诗、音诗画等排演;曲艺、杂技整台作品排演等。

3.影视广播项目。电影(含动画电影、电影纪录片、微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影视剧)的剧本创作、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创作等。

4.文艺理论评论项目。文艺理论、评论类专著编撰出版;地方戏曲史料抢救与传承保护;民间文艺资料整理、出版等。

5.其他文艺项目。重点歌曲创作及推广,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系列作品创作及展览等。

(二)重大文化文艺工作项目

1.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部署或者市委、市政府组织或举办的重大文化文艺活动、重大节庆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2.市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或牵头主办的重大主题性文化文艺工作项目;

3.我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组织举办的重大主题性文化文艺活动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原创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采用项目法分配。重大文化文艺工作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项目评审等有关资金经研究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评审程序如下:市委宣传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商市财政局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直有关单位,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市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委宣传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市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市直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安排拨付。预算执行中,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当自收到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预算文件后30 日内分解下达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项目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验收报告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宣传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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