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文件漳州市财政局
漳财规〔2024〕2 号
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各开发区(投资区)文化发展改革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州市财政局
2024 年9 月20 日
漳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修订后的《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 年,从2024 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文化产业发展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文化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消费平台建设;
(二)文化产业领域相关重大展会和活动;
(三)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主体的表彰、推介;
(四)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各地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实施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五)文化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拓展项目;
(六)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数字化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和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奖励、融资贴息、项目补助等。申报、审核、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共同发布申报通知;
(二)市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地党委宣传部门(文改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推荐;
(三)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共同组织评审。
(四)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公示,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党委宣传部门,以及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二)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市委宣传部负责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年度执行过程中应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或县(区),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市委宣传部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财政局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剩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改办)、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用途或细化到项目的资金,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6年12 月31 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印发的《漳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财教〔2021〕23 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财政局 2024 年9 月2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