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市科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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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 德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宁市科规〔2024〕1 号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 年8 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代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 万元(含福州市支持宁德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1500 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宁德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一定程序选认的宁德市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选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市级星创天地申报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撒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和指导科技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三)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内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其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市级星创天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会同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资金。福州市支持宁德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1500 万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牵头负责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施合作的项目,经评审,会议研究,报宁德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 万元补助,对影响力特别大、成效特别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每年项目补助不超过80 个。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为市直企事业单位(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每人每年安排交通差旅和生活补贴1.5 万元,派出单位为县级企事业单位的每人每年安排交通差旅和生活补贴1.2 万元,补贴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对被同时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包干经费从省级工作经费中列支。包干经费拨付到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支付。

(三)市级星创天地奖励经费。由科技特派员牵头或参与建设的星创天地,经评审认定为市级星创天地,在兑现其他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个星创天地奖励5 万元,每年评审认定市级星创天地不超过9 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按照1:1 予以配套。

(四)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相关办公设备购买,科技特派员工作宣传、技术推广、业务培训、考察学习、研讨交流、绩效奖励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指导、项目评审等日常开支,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宁德市科学技术局)统筹安排使用。

(五)科技特派员保险费用。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每年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

(六)组织开展与新时代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 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结果反馈宁德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资金下达情况适时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宁德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原《宁德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财教〔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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