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柘政规〔2024〕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柘荣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 年9 月3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 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 号)《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 和燃放管理规定》(宁政〔2020〕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县供销企业总公司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销售和 燃放管理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 理的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许可 和监督检查焰火晩 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时间、 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 全监管行政执法,规划布局柘荣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确定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 花爆竹品种;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做好小区住户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行为;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档案。负责依法制止、查处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 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大气环境质量检测,发布大气环境污染预警, 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提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 施。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协调广 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依法、文明、安 全燃放,曝光违法燃放行为;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 内容。政法委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 设(综治)工作考评范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酒楼、宾馆、商铺等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违 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提醒、劝阻和举报义务;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 场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祀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限 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公共祭祀场所做好对群众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告知、宣传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供销企业总公司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销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烟花爆竹品种。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 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 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零售经营 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 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 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 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 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 花爆竹。第六条 柘荣县中心城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 全质量标准C、D 级产品范围内的200 响(含200 响)以下排炮、燃放高度不高 于3 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燃放、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 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柘荣县中心城区包括双城镇各社区、青凤村和城郊乡湄洋村、前山村所辖区 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 三日至二十五日的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除夕至正月十五日不限时。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 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 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第九条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广播电视台等重要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七)城市主次干道、隧道及地下通道;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 点。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 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 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喜庆活动,鼓励移风易俗,倡 导使用电子鞭炮、冷烟花、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居民、村民 在民间风俗、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 工作。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信 教人员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 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做 好视频取证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 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宴席活动违法燃放烟花爆 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做好视频取证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 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打 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五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