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民政局
文件莆田市财政局
莆民规〔2024〕4 号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16 号)和《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4 年8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16 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 号)《莆田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莆民〔2021〕47 号)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加强我市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配合市民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市民政局开展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申报、资金的使用管理、审核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审核和拨付,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老龄、慈善事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关爱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等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
(一)老龄、慈善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长者食堂、长者之家、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设施新改扩建和设施设备配置;实施优化孤寡老人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适老化改造工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奖励津贴和培训经费;养老机构综合责任、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活动经费;养老服务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养老和救助服务项目;老龄工作宣传;其他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慈善事业发展项目等。
(二)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儿童福利设施配备设置及服务能力提升;实施“孤儿助学工程”、“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
(三)残疾人权益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补助等。
(四)其他民政事业发展支出。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县(区、管委会)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市民政局应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细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
第九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区、管委会)。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除补助项目有明确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分配外,其他项目资金按照需求、财力、绩效因素分配,原则上权重分别为60%、20%、20%。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县(区、管委会)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县(区、管委会)财力水平;绩效因素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成效的指标确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或年度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相关因素及权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可适当调整。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转移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合理、准确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地方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向市民政局报送绩效自评结果,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4 年至202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