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连城县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连城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连政规〔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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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规〔 2024 〕 5 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连城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连城县征兵工作奖惩

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连城县人民武装部

2024 年 8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县高素质青年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提升征兵工作“五率”量化考评质效,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征〔 2022 〕 1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龙政综〔 2020 〕 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连城县实际,制定《连城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待优抚

第一条 按时足额发放进藏、进疆兵员优待金。根据《关于做好龙岩市进西藏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岩征〔 2017 〕 1 号)和《关于做好进新疆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岩征〔 2018 〕2 号)文件精神,对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不满 2 年的兵员,无法享受相关优抚优待政策实际,以《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档案记载为准,按照其实际服役(驻防)时间发放优待金和一次性优待补助金。(负责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第二条 为立功授奖家庭送喜报。现役军人荣获由军队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一等功(一级表彰)、二等功(二级表彰)、三等功(三级表彰)奖励的,喜报由县人武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送达;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的,喜报由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和武装部共同送达。(负责单位: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公职,视为基层经历,退出现役后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优先调入县直单位和城区周边乡镇工作。(负责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四条 应征入伍青年,在义务兵服役期内,其父母享受免费乘坐县城内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政策。(负责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安置政策

第五条 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给予一定政策。( 1 )参加公务员招聘考试享受政策:服役满 5 年的退役军士(服役前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可以报考我县公务员“专门职位”。( 2 )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享受笔试成绩加分政策:①服役满 13 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军士加 8 分;②服役满 9-12 年的转业、复员军士加 6分;③服役满 6-8 年的复员军士加 4 分;④服役满 3-5 年的复员军士加 2 分;⑤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转业军士、退役士兵另加 3分;⑥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 2 分;⑦获得优秀士兵(军士)的退役士兵另加 1 分;⑧伤残士兵另加 3 分;⑨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 3 分;⑩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生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 5 分。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 10 分。(负责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六条 全县每年至少组织 2 次退役士兵招聘活动。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在每年的人才招聘会中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负责单位: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 积极稳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 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伤 5-8 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等 4 类对象)安置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期限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县职能部门按照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落实,并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范围。)

三、奖励补助

第八条 严格落实龙政综〔 2020 〕 9 号和闽征〔 2022 〕 15 号文件精神,做好从连城县入伍的大学生、高级工及预备技师的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奖励标准:本科大学毕业生不低于 30000元、专科毕业生不低于 20000 元、大学在校生不低于 5000 元,高级工及预备技师参照专科毕业生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核拨解决。县征兵办牵头,县教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确认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当年年底前发放到位,并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范围。(负责单位:县征兵办,县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第九条 对立功受奖军人给予一定现金或实物奖励,奖励标准:( 1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由优待金发放单位按照规定增发优待奖励金;( 2 )军士、军官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的,分别按照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一级表彰)的奖励 10000 元、立二等功(二级表彰)的奖励 5000 元、立三等功(三级表彰)的奖励 1000 元、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的奖励 500 元。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一级表彰)、二等功(二级表彰)、三等功(三级表彰)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核拨,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军官的奖励经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负责单位: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乡镇)

第十条 对受表扬的征兵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奖励标准:被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军队人员),每人发放 1000 元奖励费;被县通报表扬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军队人员)每人发放 500 元奖励费,所需经费从县年度征兵经费中统筹解决。(负责单位:县征兵办)

第十一条 对按时返乡参加应征的大学生、高级工和预备技师,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凭发票予以核算差旅费补助,按照往返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 1 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 100 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各乡镇财政征兵经费中列支。(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

四、惩处措施

第十二条 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严格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当年优待金两倍罚款,并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负责单位:县征兵办)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对其进行兵役登记,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单位:县征兵办)

第十四条 对履职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乡(镇),扣除党管武装相应分值,乡(镇)主要领导在下一年度全县征兵工作部署会上表态发言;相关责任人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二次绩效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凡有征兵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征兵相关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实施处罚。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此《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 2021 年 7 月 30 日印发的《连城县征兵工作奖惩暂行办法》(连政综〔 2021 〕 153号)文件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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